(1)視同銷售行為。(熟練掌握)
①将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注意:作為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收到
代銷清單或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 天的當天的,都确認銷售。
②銷售代銷貨物:
注意:A.既對銷售額征增值稅,又按手續費交營業稅;
B.作為代銷一方,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後才能抵扣進項稅金;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縣(市)以外的其他機構
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納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由總機構統一繳納。
如果受貨機構隻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應區别情況分别向總機構所在地或
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④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⑦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④至⑧簡單的說:問來源看去向。
(2)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4)混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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