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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格式電子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16:15:15

民事起訴狀格式電子版? 民事起訴狀(民間借貸糾紛)原告: 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小區3-12-101室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138xxxxxxxx,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事起訴狀格式電子版?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民事起訴狀格式電子版(常用民事起訴狀模闆)1

民事起訴狀格式電子版

民事起訴狀(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 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小區3-12-101室。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138xxxxxxxx

被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區商務中心1810室。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6-17。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187xxxxxxxx,139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15202元,并按2020年12月20日一年期LPR3.85%的四倍,以4015202元為基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借款本金實際償付之日止的利息;2.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劉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8年,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因經營需要,分别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7日、2018年8月9日累計向原告借款4015202元,并約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但随着借款陸續到期後,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約還款及支付利息。後經原告多次索要,2020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劉某某達成了還款協議,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劉某某對欠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時至今日,被告并未依約還款。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張某某

2021年4月27日

民事起訴狀(勞動争議)

原告: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小區3-12-101室。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138xxxxxxxx

被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區商務中心1810室。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0元(5000元/月×2個月);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工資30000元(5000元/月×6個月);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墊付差旅費2000元;5.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6年8月,原告應聘到被告處工作,崗位為辦公室主任,月工資标準為5000元。原告在工作期間服從公司安排,并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告無故拖欠原告2020年3月至8月工資共計10000元未付,也未按法律規定為原告繳納2020年7月、8月住房公積金等原因,後原告提出了離職申請。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北京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該委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原告對此裁決不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原告提供的墊付差旅費明細及憑證,均由被告公司法人劉某某在差旅費申報表同意并簽字,其為對該差旅費的認可,而被告應就已支付原告墊付的差旅費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該裁決不符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故原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張某某

2021年4月27日

民事起訴狀(勞務合同糾紛)

原告: 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小區3-12-101室。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138xxxxxxxx

被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區商務中心1810室。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6-17。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187xxxxxxxx,139xxxxxxxx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餘勞務費52000 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4月20簽訂了《聘用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二被告位于北京市某某區彩虹灣(一期)35#商業樓幕牆項目中從事帶班工作,月工資16000元。期間二被告因合同糾紛導緻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便無法繼續該工作,被告還需支付原告剩餘勞務費56500元,有欠條一份為證。期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支付原告勞務費4500元,有收條為證。截止目前二被告還需支付原告剩餘勞務費52000元,但原告索要至今,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予支付。現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的訴訟請求,望判如所請。

張某某

2021年4月27日

民事起訴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原告: 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某某小區3-12-101室。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138xxxxxxxx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某某區6-17。身份證号:xxxxxxxxxxxxxxxxxx,187xxxxxxxx,139xxxxxxxx

被告: xxxx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區商務中心1810室。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028.28元、殘疾賠償金63790.40元、誤工費39301元、護理費7809元、交通費3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費3000元、鑒定費16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由被告xxxx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範圍内先行賠償,剩餘費用由被告王某某予以賠償;2.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8年6月19日12時40分許,王某某駕駛京ANP110号小型普通客車,在某某街與某某中路交叉路口南側100米處廣場東路加油站内倒車時,與加油站内工作人員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17日,該事故經交通警察支隊xx區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後被送往xxx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傷情經診斷為:多發傷:一、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雙側額葉、右側颞葉及右側枕葉腦挫裂傷;右側枕部硬膜外血腫;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内積氣;多發顱骨骨折(左側颞骨、枕骨左側)、右側腦脊液耳漏;右側枕部頭皮血腫。二、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胸骨骨折;創傷性濕肺;右側肘窩皮膚擦傷;右側鼓室積液、右側傳導性聾、右側面肌痙攣;雙肺結節、高鈣血症。出院後醫囑建議适當休息,加強營養,院外繼續行康複治療。2020年3月2日原告傷情經xx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傷殘鑒定作出後,原告多次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上述事實有疾病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醫療費票據等證據附卷為證。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王某某的違章駕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緻使原告受傷,并留有終生殘疾,正常生活已不複存在。就原告損失而言,被告xxxx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承保單位,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合同約定範圍内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應當由被告王某某予以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張某某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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