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規定:
一、存在以下行為的,有效期為兩年
1)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如果第1條情節嚴重,或者存在以上多項失信行為,那麼有效期延長一至三年。
二、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可以提前消除不良記錄
1)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财産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财産,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産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過激行為,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是2年,如果一直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有效期到了還可以再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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