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勞動者是因工死亡還是非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近親屬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
非因工死亡,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勞動者死亡的,由單位參照以上标準支付相應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标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傷導緻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六十二條【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賠償】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上海市的規定:《關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6)2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在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6〕32号)規定,在上海,三項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擔,無需企業承擔。《上海市職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标準為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标準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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