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被告對 “x瑜伽”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涉嫌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被告x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對該案立案調查,經組織聽證後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違法所得4022元,罰款6000元。
被告x市市北區人民政府決定維持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青北市監無處字(2020)228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另查明,“x瑜伽”店,自2019年7月1日起由原告公司承租涉案經營場所使用。消費者交費的銀行POS單存根上顯示的商戶名為:xx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消費者欠款轉入原告銀行賬戶。
再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無照經營期間發生營業額125083.7元,消費者實際消費4022元。又查明,2020年3月10日涉案商戶進行營業執照注冊,名稱為市北區x依瑜伽館,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李紀敏。
二、原告觀點
被告認定原告在x市市北區xx号丙xx層網點存在無照經營行為,被告事實認定不清。其依據的是《無證無照經營處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被告調查過程中,原告及實際經營人積極主動配合,且案涉經營網點已于2020年3月9日辦理了營業執照,屬于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進行了糾正。
根據前述規定,也不應對原告及實際經營人進行行政處罰。即使進行處罰,被告的處罰金額也過高。綜上,被告作出的青北市監無處字(2020)228号《行政處罰決定書》、北政複決字【2020】第116号《行政複議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處罰主體錯誤,程序錯誤,處罰金額過高,顯屬不當。
訴訟請求:撤銷被告x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青北市監無處字(2020)228号《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被告x市市北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複決字【2020】第116号《行政複議決定書》;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三、被告觀點
根據依法調查取得的證據,結合對原告經營活動主要要素的分析,被告認定原告為涉案經營場所無照經營期間的經營者。
四、庭審意見
根據本案被告x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的現場筆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xx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間開辦“x瑜伽延安三路精品店”存在無照經營的行為,被告依據員工、經營場所承租人及收款人等事實認定原告為經營主體并無不當。被告認定消費者實際消費數額4022元為違法所得數額,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五、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xx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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