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那麼究竟什麼是“套路貸”?它和一般的正常民間借貸之間有何區别?騙子是怎樣利用“套路”一步步将借款人引進圈套的?面對“套路貸”我們應該如何識别和防範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認清“套路貸”。
何為“套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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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鐘某等人陸續成立多家投資公司,以高利放貸為依托,惡意疊加債務并非法讨債。逐漸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與多名高中生、大學生簽訂高額借款合同。高中生劉某因創業需要向鐘某等人控制的投資公司借款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但該公司實際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頭約定月息600元,并謊稱會撕毀上述6萬元借款合同。此後,鐘某等人按6萬元借款合同及相應利益向劉某追債,并以上門催收、淋紅油等方式威脅劉某多次簽訂新的借據以覆蓋舊的借款及利息。最後,鐘某等人将上述新舊借據及利息累計後稱,劉某欠款金額合計為39萬元,迫使劉某提供商品房抵押。後劉某父親被迫以124.8萬元将該房買回。最終,法院判處鐘某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套路貸”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與正常民間借貸
之間有哪些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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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方面
套路貸”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民間借貸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法律關系,在主觀上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内容收回本金、獲取利息,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本質特征。
行為方式方面
“套路貸”慣常利用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迹、惡意制造違約、惡意毀匿證據等方式對借款人進行套路,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結果,其行為方式始終圍繞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觀故意。而民間借貸不會利用這些套路,圍繞着獲取利息、收益進行正常的簽訂合同、催收等行為,兩者在行為方式方面存在的重大區别。
侵犯客體方面
“套路貸”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被害人财産人身權利。同時,時常伴随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妨害司法公正,而民間借貸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為,未侵犯刑法保護的客體。
特别注意
在我們的生活中,各種“裸貸”“手機貸”“校園貸”等如果符合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實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質特征的,都屬于“套路貸”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套路貸”的
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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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這是鋪設“套路貸”陷阱的第一步,也就是設置套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台”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第二步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将資金轉入被害人的賬戶,制造已經将全部借款交付給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迹,随後,便采取各種手段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第三步
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第四步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使被害人在套路中越陷越深。
第五步
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告人未償還虛構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和采用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有時會采用“呼死你”、曝光隐私照片、發出死亡威脅等極端方式,使得被害人身心備受煎熬,惶惶不可終日。這些套路環環相扣,一步一步将被害人引入深淵。
“套路貸”犯罪涉及的
常見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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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并不是一個罪名,而是對一類非法民間借貸行為的統稱,雖然“套路貸”并不單獨構成一種犯罪,但其實施過程中的手段行為往往會涉及到以下罪名。
在實施“套路貸”的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和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總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隐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于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該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或擇一重罪處斷。
面對“套路貸”
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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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自身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正所謂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要輕信無資質的非正規公司做出的“無抵押、無擔保、無利息”的承諾。如果确有相關的資金需求,可以選擇向銀行和其他手續完備證照齊全的正規公司申請貸款,在借款前一定要注意多方核查對方公司的經營資質等營業狀況和涉訴情況。避免像一些小貸公司或者專門從事高利放貸的機構和個人借款。同時,準确評估和衡量個人的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
二、謹慎簽署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的每一個條款,要特别注意借款金額、利息、支付方式、還款期限等容易引起糾紛的條款,一定要具體明确地寫在合同裡,不輕信口頭的承諾,對于借少寫多的合同要慎之又慎。注意看清合同中是否有空白條款,千萬不要簽署空白合同。給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機。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利息、違約金、管理費、服務費等加起來超過了年率36%的紅線,不要簽署。
三、提高證據保全意識。對于雙方錢款的往來,務必留存好相關的證據。盡量選擇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有迹可循的轉賬方式,留言注明轉賬人和資金用途。如果采用現金方式還款時,一定要讓對方及時出具收條,避免将來“糾纏不清”。在借貸還款過程中産生的聊天記錄、短信、催收電話錄音等證據也應妥善完整地保存下來。
四、及時止損,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面對騙子層出不窮的花樣和手段,如果一時不慎陷入了“套路貸”的騙局中,一定要及時止損,不要在不法分子的恐吓下一味忍氣吞聲、默默承受,甚至在巨大的壓力之下走上不歸路。碰到暴力讨債等行為時,在注意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及時向警方反映,将相關材料提交給警方,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内容來源:安康高新視野
本期編輯:鄒亞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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