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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的女職工試用期内能不能辭退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8-06 21:14:39

懷孕的女職工試用期内能不能辭退?自“二孩”法律正式實施後,不少“一孩”媽媽準備再添“二孩”,但現實中,生孩子難免影響工作,處理不好甚至會丢了“飯碗”,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懷孕的女職工試用期内能不能辭退?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懷孕的女職工試用期内能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一律辭不得)1

懷孕的女職工試用期内能不能辭退

自“二孩”法律正式實施後,不少“一孩”媽媽準備再添“二孩”,但現實中,生孩子難免影響工作,處理不好甚至會丢了“飯碗”。

大家都知道法律對孕産哺乳期女職工是有特殊保護的,

許多HR以為,隻要是懷孕的女職工一律碰不得,而實際上這并不是絕對的。

畢竟有一些惡意“碰瓷”的女職工,不履行工作義務,拿懷孕當擋箭牌。

因此法律站在企業的角度,為維護企業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裡也有規定在一些情況下,企業是可以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究竟是哪幾種情況,作為企業HR的我們都應該對此有所了解。

01

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三期員工?

1. 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也不例外。

比如公司把無正當理由連續請假7天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明确記錄在了員工守則裡,懷孕的員工若違反了該規定,單位可以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2、試用期的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随時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系,也不用進行賠償。

3、員工有嚴重的失職行為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規定對孕婦也是有效的。

4、員工兼職并影響了本職工作

孕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這個勞動關系已經嚴重影響到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可以辭退。

5、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旦孕期、産期或者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6.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員工在簽訂合同時,未告知用人單位懷孕的事情,會導緻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注意: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要利用上述情形合法解雇三期員工時,應當收集充分的證據材料。例如:

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設立的程序合法、規章制度在該職工入職時已經明确告知,職工有哪些具體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以及該行為達到了“較嚴重”的程度等等。

否則一旦引起糾紛,用人單位承擔敗訴的風險還是比較高的。

這也是許多用人單位認為三期女職工“動不得”的根源所在。

02

禁止辭退三期員工的情形

說完可以辭退的情況,現在來講講不得辭退三期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五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辭退“三期”女工

0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0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04

經濟性裁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05

當勞動合同期滿恰逢女職工處于“三期”時,勞動合同要自動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再行終止。

用人單位才可用“合同期滿”為由而終止與女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并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03

三期内的女員工解除合同,該怎麼賠償?

這裡主要分這麼幾點情況。

1、勞動者自己辭職

如果是勞動者自己單方面解除合同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2、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如果是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3、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違法解除的應支付賠償金,即2倍的經濟補償金,即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注意:

因為三期女員工的福利性,假設女職工協議離職後發現自己懷孕了,想要恢複勞動關系,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

實際上協議解除或者預告辭職反應的都是女職工自身的意願表示。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并不禁止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女職工預告辭職。

因此如協議解除或預告辭職不存在強迫、欺詐或者重大誤解。

則應認定協議生效、辭職行為成立,進而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禁止女職工再行反悔。

總結

三期并不是女職工的任性的保護傘,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作為女性職工,千萬不要以為懷孕了“世界唯我獨大了”,該遵守的規定還是應當遵守。

懷孕并非“職場保險箱”,在一些條件下,依然有被“辭退”的可能性。

作為HR,遇到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孕婦也可以不必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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