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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和農民工有什麼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9 02:47:16

施工單位和農民工有什麼關系?一、實際施工人及法律依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施工單位和農民工有什麼關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施工單位和農民工有什麼關系(如何區分實際施工人和農民工)1

施工單位和農民工有什麼關系

一、實際施工人及法律依據

1、實際施工人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實際履行工程施工義務的主體,即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借用資質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隻有在發包人将工程發包給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資質或又進行了轉包或違法分包時,才會産生實際施工人。

建設工程中,“層層轉包”、“層層分包”現象較為普遍,并不是每次“轉包”、“違法分包”的中間環節都會産生實際施工人,隻有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等從事工程施工的承包人才屬于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夥、包工頭等民事主體。

2、法律依據:

(1) 最高院認為,實際施工人是指因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合同等違法行為,導緻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實際從事工程建設的主體為實際施工人,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築施工企業等法定施工主體的表述方式。實際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超資質等級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超資質許可施工範圍從事工程基礎或結構建設的勞務分包企業等主體。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中認為,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夥、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标準,不得随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适用範圍。對于不屬于前述範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實際施工人和農民工的關系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農民工進行了定義,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2、實際施工人和農民工的關系

從實際施工人的人員構成看,在施工現場實際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多為農民工。實際施工人與其發包人之間為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内部和農民工之間法律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合同關系,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報酬在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中占比很高,且多為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正因為此,法律規定了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工程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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