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某單位一名優秀員工,但因為長期中午不能按時吃飯的問題和主管在單位起了争執。事後劉某找上級領導理論,上級領導聽後非但沒有公平的處理這件事,反而說這位同事這麼做非常不對,還要嚴肅處理她。她一氣之下口頭提了離職申請。後來,主管和上級領導希望劉某能夠留下來。人力資源部找劉某溝通,劉某很後悔。那麼,本案例中,劉某口頭申請離職是否生效,公司如何處理?
知識點:
離職管理,為規範員工離職的過程,保證日常工作和生産任務的連續性,确保公司和離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重點員工慰留,離職面談,工作交接,人員招聘,離職後管理的整個過程。對于離職申請,試用期内,員工提前3天即可;正式員工應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劉某的口頭離職申請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可看出,書面通知并不是強制性規範,勞動者可以以口頭形式申請離職,口頭申請離職也是表達意思一種方式。實踐中,很多員工就是以口頭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的,公司通常也認可這種口頭申請辭職的方式。本案例中,劉某是優秀員工,主管和領導都希望留下來。劉某提出口頭離職後也很後悔,人力資源部應該協調幫助劉某解決中午長期不能按時吃飯的問題,做好劉某與主管,上級領導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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