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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合同包括設計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1 05:16:16

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區分是計量的區分。

在總價合同中,如實際施工内容與合同簽訂時的施工内容相同,且施工條件未發生變化,則視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等于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工程價款不因量的改變發生變化,即量是不可調的。

而單價合同中,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範圍通常沒有強制約束性,最終結算是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單價确定總價,即量是可調的。

固定價格和可調價格的區分是價的區分。在固定價格合同中,除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的情況,否則合同簽訂時候的價格即為結算時應使用的價格(無論是單價還是總價),即價是不可調的。

而在可調價格合同中,價格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等進行調整,即價是可調的。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的區分是相對的,固定價格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内,價格不予調整,但如果風險的發生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則價格仍需調整。

施工總承包合同包括設計費(工程總承包合同應選擇哪種價格類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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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分析

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适合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适合選擇總價合同,原因在于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擔全部或大量的設計責任,承包商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寡有直接掌控能力,如采單價合同,合同完成時對實際完成工程量重新計量實際結算,則由于人類趨利的天性,承包商很可能在設計時就朝着工程結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進行設計,很容易産生糾紛,并導緻工程造價超出發包人預期,也不能激勵承包人進行設計優化。且工程總承包模式對工程造價的确定性有着很高的要求(換句話說,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在發包人追求固定價格、固定竣工日期的情況下産生的),總價合同顯然也更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易于進行造價控制。相較于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也更易于雙方結算。

而相對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最常見的合同類型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工程中的DB合同和EPC合同通常使用固定總價合同。而相對來說,DB模式的總價是一個相對的總價,而EPC模式的總價則更純粹一些,是絕對的總價。原因在于DB模式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比EPC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要少。

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發布的黃皮書(DB合同的示範文本)中,合同價格雖然默認為固定總價,但部分工作仍可以采用單價計量的方式進行結算,黃皮書的通用條款以及專用條款編寫指南中都對此作出了說明。在1999黃皮書通用條款第14.1款中有這麼一段話:“However,if any part of the Works is to be paid according to quantity supplied or work done, the provisions for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shall be a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ly, subject to adjus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官方中文版翻譯為“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數量或已完成的工作進行支付,計量和估價應專用條款中的規定進行。應相應确定合同價格,并按照合同進行調整。”

而銀皮書(EPC合同的示範文本)則為嚴格的固定總價合同,除非發生變更、索賠和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再發生變化。相對的銀皮書中就沒有黃皮書中的那段話。

在黃皮書和銀皮書中沒有對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的定義,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僅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國内工程總承包試點中也常采固定總價模式

在國内房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試點中,各地也以各類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認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例如《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合同形式)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包幹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争的基礎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的《EPC工程總承包招标工作指導規則(試行)》規定:“建議采用總價包幹的計價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納入總價包幹範圍,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單價合同,按實計量。”

而《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标投标導則》的用語更加明确,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除發生本導則第十條規定的應當由招标人承擔的風險,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約定調價原則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固定總價的EPC合同,除非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情形,否則結算時均應按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進行結算,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理由調整工程價款。

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川民終字第138号判決法院認定事實:

2011年6月23日,西點公司與協鑫公司就協鑫公司110kv開關站及線路工程簽訂《四川協鑫矽業科技有限公司110kv開關站及供電線路工程EPC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價格:本工程承包商範圍内的合同價格為40833100元整;價格調整:本工程為包幹價,合同期内不作調整。如部分項目取消,則需相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具體應按承包商報價(含報價原則)執行。

而上訴人認為:“合同約定不是固定總價合同,協鑫公司不應按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付款。其理由為合同中約定‘如部分項目取消,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實際上西點公司有價值約500萬元的項目沒有實施,應從合同承包總價中扣除。同時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有争議時不是看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應看合同的具體内容,合同還約定最終結算以審計價格為準。所以,涉案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是可調整的。”

法院認為:“本案中,通過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可看出合同是固定總價承包合同……合同中關于‘承包方提交竣工結算書并完成合同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内付款到合同價格的95%’及‘在業主确認竣工結算書并完成合同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内,承包商應向業主代表提出最終付款申請……’表述的‘審計’從合同全文内容及含義理解,雙方并不是以進行竣工審計結算來作為支付價款的最終依據以及以此确定案涉工程的最終價款,因此,協鑫公司關于涉案工程要以審計部門審計的價格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确認工程應付款數額。

總價合同在國内法律制度下的缺陷

總價合同雖然有着上述優勢,但在我國工程總承包推廣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采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計算出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标控制價經常與實際造價差距過大,存在審計風險和腐敗風險。二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所要求的招投标準備、磋商時間過長,不适用于投标期緊張的項目。三是排斥發包人對工程的監管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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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合同

在我國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實踐摸索中,由于審計監督等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項目采用了模式工程量清單或定額下浮計價的價格類型,這些價格類型的本質都是單價合同。

模拟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單價合同

所謂模拟工程量清單是發包人以初步設計(或可研、方案設計)和類似項目為依據,編制工程量清單,清單中的項目和數量均為估算,沒有實際約束力,是虛拟的,投标人針對各項報出相應單價,在此基礎上形成最終的合同簽約價。如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拟清單相近,則結算按照合同簽約價進行支付,若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拟清單差距過大,則竣工結算時按實際完整工程量進行結算。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重新計量的單價合同。

如福建省住建廳《關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标投标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辦築函〔2019〕42号)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模拟清單計價模式。模拟清單列出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要發生的和可能要發生的各類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與工程内容、計量單位及綜合單價等,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根據招标要求填報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省廳組織編制工程總承包模拟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并另行發布。“

這種合同類型相較于固定總價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有一定的優勢:

1、一是避免了審計風險,以及決策者的腐敗風險;

2、 二是可以減少招投标的時間,适合于項目招投标時間不足的工程總承包;

3、 三是并不像EPC總價合同那樣絕對排斥發包人對項目的過多幹預,可以适用于工程指标比較複雜的項目。

但這種方式也有其缺點:

1、其一是人性趨利的原因,單價合同的情況下,承包商通常會向着最終造價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向進行設計,工程造價風險中量的風險又由承包商轉移回了發包人,工程造價難以控制;

2、其二是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其三是單價合同下,發包人對工程投入的管理成本較高,需要對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計量,結算也比較複雜。

定額計價形式的單價合同

也有部分項目采取定額計價的方式,即按照特定的定額和取費标準在工程完工後據實結算,承包商在報價時需報相應的下浮率。

這種形式的工程總承包優缺點與前一種方式基本相同,而額外的,定額下浮方式計價又回歸了政府定價的價格形式,更難以形成有效的市場競争,更難以調動承包商的積極性。

限額設計和目标激勵合同

針對單價合同下合同造價難以控制的風險,部分項目采用限額設計的方式,即以某種标準計算出投資上限作為合同價格的上限,在上限範圍内的工程造價據實結算,超出此範圍的造價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工程結算價格不再增加。

部分項目采目标激勵的方式,即以特定價格作為工程造價的目标,結算時據實結算,總價低于目标的情況下,差額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約定比例分享,總價高于目标的情況下,差額也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照約定比例分擔。該種合同相應分享或承擔比例的确定較為重要,需根據項目特征進行确定。

德陽中院(2018)川06民初29号案件中,工程學院(發包人)與川渝公司、自力公司(聯合體承包人)簽訂的《四川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高端裝備智能制造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及施工總承包(EPC)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暫定總價(含暫列金)6000萬元,依據承包人圖紙編制的設計概算、财評控制價及政府最終審計造價(指最終EPC總包合同價款)均不得超過最高投标限價6895萬元(含暫列金125萬元),即是典型的限額設計的單價合同。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審計壓力以及承包商趨利設計的風險,但不能避免發包人對工程過度控制帶來的争議風險,且在發包人要求變更過多的情況下難以确定限額及目标應當如何變化,存在一定局限性,适用于投标準備期不足、審計壓力大、工程評價指标比較單一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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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如何選擇合同價格類型的建議

通過之前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價格類型都有其優缺點,而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類型在國内是一種嘗試,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内投标時間準備不足、發包人審計壓力大及發包人對工程普遍介入較多的情況,因此更适用于這類工程。

對于企業投資項目來講,通常不會存在審計壓力,因此更适合使用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如此類項目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應保證招投标時間的充裕,以給予承包商更多的時間,分析項目風險,并盡量減少對發包人對工程的過程控制。但如招投标時間不充足,項目評價指标複雜,如民用住宅、商用寫字樓等,可适當考慮選擇單價合同。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來講,由于該類項目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項目進程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适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标較多、投标期短的項目,尤其不适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項目。而評價指标單一、投标期充裕的項目,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拟工程量清單計價并根據項目特征輔以目标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一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将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并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内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并不推薦單價合同。

國家層面應盡快引導改變國内法律制度和國内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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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共同發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将迎來進一步的快速擴張,因此,準确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并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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