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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斯萊斯被依法拍賣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14 00:56:09

來源:新京報

法院認定其将行駛5000公裡的車當新車賣給消費者,被判賠三倍購車款給消費者

勞斯萊斯被依法拍賣(二手勞斯萊斯當新車賣)1

昨日,勞斯萊斯銷售商消費欺詐一案在三中院終審判決,法院認定銷售商隐瞞車輛已行駛5000公裡的事實,将其以新車售賣給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判三倍賠償消費者購車款1300餘萬元。本版圖片/新京報記者 劉洋 攝

勞斯萊斯被依法拍賣(二手勞斯萊斯當新車賣)2

涉案車輛勞斯萊斯古斯特EWB型汽車。

賈女士買了輛勞斯萊斯新車卻發現是“二手車”,遂以欺詐為由将銷售方北京錦麟盛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錦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賈女士在一審中被判敗訴。

昨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認定銷售商存在“消費欺詐”,支持賈女士要求,開出了高達1300餘萬元的“罰單”。

新車勞斯萊斯實為舊車 索賠一審被駁回

據原告方介紹,2014年1月26日,賈女士在錦麟公司看中一款勞斯萊斯,決定購買。随後,賈女士與錦麟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以520萬購買了一輛勞斯萊斯古斯特EWB型汽車。後錦麟公司向其出具了另一家德特公司開具的發票,價款為460多萬元。

據賈女士稱經常不在國内,故勞斯萊斯僅1000多公裡的行駛記錄。直到2015年4月,車輛儀表系統故障,賈女士遂将車輛送往維修中心,卻被意外告知,該車公裡數被人為調整過,按規定廠家将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2015年7月,賈女士将該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其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汽車銷售合同》,除了返還購車款外還要求三倍賠償。

庭審中,錦麟公司則否認車輛存在欺詐,并反訴稱賈女士還有近300萬元尾款未付。一審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駁回了賈女士的訴求,認為賈女士已經付了520萬購車款駁回了錦麟公司的訴求。雙方均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銷售商欺詐行為成立

二審中,法院調查發現,涉案車輛由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口,原本作為寶馬中國公司的自用車輛,使用近5000公裡後,轉售給北京德特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後者将該車轉售給錦麟公司,之後錦麟公司将該車以新車出售給賈女士。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錦麟公司構成欺詐,判決三倍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餘萬元。該案為終審判決。

對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法院表示,具體到本案,涉案車輛的價格最低不低于開具發票上載明的金額,現賈女士僅以發票上載明的金額作為基數主張的增加賠償金額不高于其依法應獲得的懲罰性賠償金,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據介紹,該案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消費者獲賠金額最高的一起消費欺詐案。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表示,這表明該院依法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規定,認定欺詐裁判尺度統一明确,對于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欺詐行為并不因為汽車标的額價格高就否認懲罰性賠償的适用,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強。

■ 焦點

車改公裡數是否構成欺詐?

銷售商是否告知消費者是關鍵,法院認定銷售商隐瞞修改公裡數實情,構成欺詐

根據二審中的法庭調查,寶馬中國公司向法院的回函和德特公司提交的與錦麟公司之間的交車單,能夠相互印證涉案勞斯萊斯汽車在交付賈女士前至少行駛了5095公裡。那麼錦麟公司是否将這一情況告知過賈女士一方就成為判斷關鍵。

法院認為,從當事人陳述及有關證據看,本案中訴争的《汽車銷售合同》并未記載交付車輛時的裡程數,在德特公司出示了蓋有錦麟公司公章的載明裡程數(5095公裡)的車輛交接單前,錦麟公司在庭審中一直向法庭陳述向賈女士銷售的是新車,并未提及過涉案車輛存在使用過的情形。這些重要情節足以使法院相信錦麟公司在出售時确實是按照未使用過的新車向賈女士進行出售,并未如實向其說明該車的實際使用裡程。

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涉案車輛作為全球知名品牌且合同總價逾500萬,錦麟公司居然能夠将其在行駛超過5000公裡的情況下作為新車順利出售而在長時間内不被購買人發現,基于此,法院相信賈女士一方購車時看到的并非是逾5000公裡的行駛裡程。

結合賈女士提交的視頻資料等材料反映該車在使用一年多以後顯示裡程僅為1000餘公裡的情形。法院認為錦麟公司在其持有涉案勞斯萊斯車輛期間修改了涉案車輛的裡程數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對該事實予以确認。

綜合以上分析,法院認定錦麟公司存在告知賈女士虛假情況及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法院因此認定錦麟公司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作為經營者,其故意隐瞞行駛裡程的行為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法院就此支持了三倍賠償。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稱的增加賠償金額系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震懾與懲罰,與消費者受到的實際損失并無必然聯系,故法院作出了上千萬的賠償。

■ 延展

三中院:消費欺詐占汽車銷售糾紛案八成

目前正值汽車行業中所稱的“金九銀十”銷售旺季,北京市三中院昨日上午通報稱,目前機動車銷售“欺詐”問題開始突顯,占全部汽車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八成。法官借此發布相應法律解析,提醒公衆加強甄别,謹防受騙。

根據三中院統計,自2013年至2018年9月,該院共受理并審結汽車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72件,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涉及适用懲罰性賠償案件共計42件,也呈逐年遞增趨勢,如2013年的5件中隻有一件主張懲罰性賠償,到2014年上升至35%,2016年到70%,2017年達80%的比重。該類案件就是人們常說的“消費欺詐”。

該院民三庭庭長侯軍介紹,從訴訟請求上看,汽車消費者的請求主要集中在“消費欺詐”引發的糾紛、因汽車質量與實際不符的糾紛、因汽車價格費用引發的糾紛等四類。在認為“消費欺詐”主張的懲罰性賠償案件中,消費者發現經營者涉嫌存在隐瞞信息、标簽瑕疵、虛假宣傳等問題,如隐瞞汽車售前存在過維修或使用信息為22件,發動機存在安全隐患的8件。相較于二手車,新車糾紛最多,為55件,4S店授權經銷商作為被告案件數量最多,達50件。

侯軍表示,在審理中出現的問題是目前缺乏統一規範标準,司法實踐中出現無法鑒定或現有技術難以堅定的情況屢有發生。因此汽車銷售行業相應配套法規政策尚需完善,法律适用方面尚存在部分空白。因此因技術結構複雜,消費者舉證難也是該案審理難題之一。

侯軍建議,消費者購買汽車前應通過4S店營業執照一欄識别有無供應商授權書,認真審閱合同和查驗車輛,保證随車單證齊全,注意保存單據和交易留痕,多種方式理性維權。

此外,經營者也應完善銷售服務體系,行業加強監管、建立投訴機制。(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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