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需要避免哪些坑?對剛畢業的學生來說,要從茫茫城市選出安家小窩并非易事,從找房看房到簽約入住,新手們面臨着一連串的問題二房東是否真那麼可怕?出租屋能否按自己意願裝修?房東能因賣房要求卷鋪蓋走人嗎?,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二房東需要避免哪些坑?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對剛畢業的學生來說,要從茫茫城市選出安家小窩并非易事,從找房看房到簽約入住,新手們面臨着一連串的問題。二房東是否真那麼可怕?出租屋能否按自己意願裝修?房東能因賣房要求卷鋪蓋走人嗎?
這些關系切身利益的租房法律,你了解了嗎?
二房東,有那麼可怕嗎?
所謂二房東,就是先從原房東手裡租下房子,然後再整體或分房轉租給他人的“二手房東”。比起直接從房主手中租房,其實隻是多了一道轉租手續。
關于轉租,在民法典裡明确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也就是說,從二房東手裡租房,同樣得到法律認可。
但需注意的是,法律還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租房時,大家首先應查看房主産權原件、房主有效身份證原件,仔細核對産權證的産權人與身份證是否相同,并索取其複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如非産權人本人出租,一定要了解轉租行為是否取得産權人同意,留下書面證據,比如拿到産權人的代理委托書,房主方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不簽“口頭合同”,租期一定要書面明确
民事領域,對于合同糾紛,法院優先審查的是雙方約定條款。
民法典要求,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确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此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意味着雙方可以随時解除合同。對于好不容易找到房子、已經安置入住的房客,這樣的情形将直接陷于被動。
因此,為了自己的權益,無論租期長短都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為規範起見,合同應盡量采用各地區房地産主管部門發布的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簽合同時,對押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租賃期限、水電費繳納、房屋維修、雙方的違約責任等方面,要盡可能約定清楚。
千萬注意,不管出租人口頭承諾多少,隻要沒有落實到書面,一個字也不能相信。合同簽訂後,建議提醒房東向有關部門登記。
東西壞了,房東應承擔維修義務;改裝房屋,要經房東允許
民法典第712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租客的過錯緻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因此,非自己的過錯導緻屋内東西損壞,房東應當及時維修,如果房客自行維修,要注意保留相應費用發票與證據,要求房東負擔費用。
要注意,裝修和維修不同。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拎包入住後,除了不影響屋内建築布置的小裝飾可以自行添加,要添加空調、熱水器等大物件,甚至改裝整個房屋布置,一定要得到房東的允許。
房東賣房也不能趕人
租房子住,似乎總缺少安全感——房子是别人的,如房東賣房,要求卷鋪蓋走人怎麼辦?
對此,民法典第725條要求,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此外,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房東若要賣房,不僅不能直接趕人,還應當在出賣前通知租客。
據新華社
來源: 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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