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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車撞了法律責任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9-17 05:57:23

狗被車撞了法律責任(騎車人被狗撞倒骨折)1

連日來,“遛狗不牽繩”等不文明養犬行為持續引發公衆讨論。因養犬者安全意識不足、安全措施做不到位引發的矛盾糾紛,不僅影響了社會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甚至威脅公衆的人身财産安全。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甯市邕甯區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甯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分别宣判由“遛狗不牽繩”引發糾紛的案件,依法判處“遛狗不牽繩”的養犬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勸阻遛狗牽繩反被打傷 遛狗者被行政拘留

2021年8月22日晚上,餘某在小區門口散步,同住一個小區的王某遛狗沒有牽狗繩,餘某被突然蹿出的狗吓到,便上前勸阻王某遛狗應該牽繩,王某不予理睬,兩人為此發生口角争吵并引發肢體沖突。圍觀群衆将兩人分開後,餘某立即報警。公安局對事件調查後,給予王某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事後,餘某出現頭暈耳鳴、心率不齊的情況,便自行前往醫院治療,并住院1天,出院後又到醫院複查,共計支出醫療費1137.95元。餘某以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王某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97.95元。

邕甯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侵犯了餘某的人身權益,依法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對餘某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應予以賠償。法院一審判決支持餘某的訴訟請求,王某賠償餘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共計1497.95元。

狗蹿上馬路引發車禍 飼養人被判賠償3.9萬元

2021年3月18日下午,蔣某像往常一樣騎電動車下班回家,行駛到南甯市西鄉塘區江北大道時,一隻狗突然從對面車道蹿出,與蔣某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緻蔣某摔倒受傷,電動車也有一定程度損壞。

蔣某被送醫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左膝關節積液,住院一個星期,共花費手術費、治療費近1.3萬元。蔣某後續需要使用外固定支具8周,全休3個月。

經路人報警,交警找到了狗的飼養人葉某,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發時葉某未對狗栓系牽引繩,造成交通事故,蔣某無責任。但葉某未向蔣某支付任何費用,亦未對蔣某表示歉意。無奈,蔣某隻能起訴至法院,要求蔣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西鄉塘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葉某未對狗進行栓系牽引,導緻狗蹿到馬路上,與蔣某發生碰撞,交警認定蔣某無責任、葉某承擔全部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葉某賠償蔣某醫療費10683.17元、誤工費26927元、護理費1307.61元、住院夥食補助費700元。

法官說法

牽繩遛狗不僅是法律規定,更應成為社會共識

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正式實施,明确規定攜帶犬隻出戶,應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遛狗必須牽繩,牽繩才能遛狗”,文明養犬不僅是法律法規層面的基本标準,更必須成為每個人尤其是養犬人士的生活常識和全社會的文明素養。

根據民法典第1246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犬隻外出必須要拴繩牽引,不要讓狗在馬路等公衆場所亂跑,以防意外發生。文明養犬,既是對他人的保護,也是對愛犬的保護。遛狗牽繩,牽的是“安全繩”,也是“責任繩”。

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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