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廠房防火間距(建規3.4.1)
注:b1、b2取值和耐火等級有關:一二級取0;三級取2;四級取4
(1)甲乙類廠房與單多層民用建築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高層民用建築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2)甲(乙)類廠房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宜)小于30m;
(3)甲(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宜)小于50m。
(4)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3.4.1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将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築,按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第5.2.2的規定執行。
二、倉庫防火間距
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m)
三、民用建築防火間距
記憶方法:13911146798(1012)
四、防火間距測量
對防火間距實地進行測量時,應沿建築周圍選擇相對較近處測量間距,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得大于規定值的5%。具體測量方法為:
(1)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按相鄰建築外牆的最近水平距離計算,當外牆有凸出的可燃或難燃構件時,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五、廠房防火間距不足處理措施
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4m
(1)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2)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甲乙≥6m,丙丁戊≥4m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可減小25%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六、民用建築防火間距不足處理措施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