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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閑散人員多少歲退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09:13:58

社會閑散人員多少歲退休?最近,單位邀集退休人員參加茶話會,讨論社區如何更好地服務退休生活,議論最多的是“退休人員是誰養活的”,有兩種意見,一說是政府養活的,一說是在職人員養活的筆者皆不以為然,此兩種說法不僅難以服人,且易惹退休人員反感,他們壓根兒不願意領這份虛無缥缈的“人情”,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社會閑散人員多少歲退休?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社會閑散人員多少歲退休(退休人員是誰養活的)1

社會閑散人員多少歲退休

最近,單位邀集退休人員參加茶話會,讨論社區如何更好地服務退休生活,議論最多的是“退休人員是誰養活的”,有兩種意見,一說是政府養活的,一說是在職人員養活的。筆者皆不以為然,此兩種說法不僅難以服人,且易惹退休人員反感,他們壓根兒不願意領這份虛無缥缈的“人情”。

那麼,退休人員到底是誰養活的呢?筆者以為,是退休人員自己養活自己的!對于敝人之說,肯定有人不服氣,甚至将之譏諷為“無稽之談”,“一派胡言”。——退休在家,不幹工作,一分錢掙不來,如何自己養活自己?如是說法,乍一聽之,好像不無道理。其實,不過是缺乏常識的膚淺偏頗之口水。筆者的理由,起碼有二。

其一,退休人員在職期間,盡其所能,為國家作貢獻。日複一日,月複一月,年複一年,全身心撲在本職工作上,一幹就是數十年,最少也不低于15年(法律規定,工齡或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按照馬克思“剩餘價值”學說推理,退休人員在職期間的“剩餘價值”(勞動創造的價值和工資之間的差異),是完全歸國家所有的,公有單位無須贅述,不言而喻。即便是民企的職工,也是通過用人單位上繳國家稅費體現對國家貢獻的。

既然退休人員在職期間已經為國家做出了貢獻,也可以說,是提供了财富積累。他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離開工作崗位,頤養天年,政府理所當然應該給他們支付養老金,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這種“反哺”行為,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此與千百年來“養兒防老”的傳統倫理“異曲同工”,退休人員年輕工作期間付出勞動,養活政府,待到年老時候,政府理所當然應該贍養。

其二,1990年代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企業必須依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用人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8%繳納),要一直繳到退休為止,累計繳費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5年。這等于,退休人員在職期間已經把退休養老金所需的錢,向政府提前預付了。換言之,等于政府欠了職工的錢。政府給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有點欠賬還錢的意思。

至于政府逐年給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待遇,亦屬應該和必須。一是他們所繳納存儲的保險費有增值,二是他們在職期間所創造的資本有增值。物價水平、生活水平逐年提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當然應該給予相應增加,這也是一種償還行為。另外,國家經濟發展了,國民福利待遇應該随之提高,退休人員亦應該享受這種國民福利待遇。

近年來,有關部門及某些專家學者喋喋不休地吆喝,說中國老齡化到來,在職人員養活不了退休人員,政府支付養老金困難。據2016年3月2日中國會計網披露:中國養老金替代率由1997年的70.79%下降到了2014年的45%,已經處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劃定的養老金替代率警戒線之内。制造這種輿論氛圍,無助于任何問題的解決,隻會給風燭殘年的退休人員增加心理負擔,憂心忡忡:國家是不是要降低養老金待遇?須知,造成中國養老金替代率迅猛下降,是國家包括人口生育政策在内的諸多政策欠科學乃至失誤造成的,退休人員無責。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确保退休人員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并随着國民經濟發展逐年适當提高,都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既然政府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在絕大程度上,是在盡償還和反哺的責任和義務,那麼,非經法院裁決或者死亡,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就無權随便截留或停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譬如,因為經濟糾紛,當事人需要依法償還所欠債務,法院可以依法酌情判令部分或全部扣留其養老金以償還所欠債務。至于退休人員因犯其他過錯,受到任何黨紀政紀處罰,都不能作為停發和扣發其養老金的依據。因為違犯黨紀政紀,取消養老金待遇的做法,那是執法犯法,是法盲行為。

即便觸犯刑律,被判了刑罰,刑滿釋放以後,其養老金還是應該繼續發放的。筆者認識一位退休職工,因為醉駕交通肇事,被判有徒刑1年2個月,刑滿釋放後,養老金被停發了。這樣做,顯然悖情悖理。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養老金附帶着一定的“個人财産性質”或曰“保命錢性質”,刑滿釋放後理所當然應該繼續領取。對此國家有關部門早有法規明确。國家勞動保障部在給黑龍江勞動保障廳複函(勞社廳函【2001】44号)中明文答複:“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标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不過,筆者以為,對于被判“沒收個人财産”的貪官污吏,需另當别論。

文/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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