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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期間要求部分加班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4 04:17:17

來源:中工網

“雙十一”又要來了。這不僅是消費者的購物高峰期,也是相關行業職工最忙碌的時段,這個時段發生的加班争議也最多。

“雙十一”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職工必須服從嗎?

其實,隻要非法定的特殊情形,也非“因工作不能中斷而不得不進行的加班”,就不能強行要求職工進行加班。

雙十一期間要求部分加班(職工不得拒絕加班嗎)1

攝 貢俊祺

司機“雙十一”拒絕加班被開除

張某原在S速運公司擔任司機工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2,300元,另有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

張某在職期間做五休二,固定于每周五、六休息。2019年11月11日,張某發現工作班次被更改,在工作聊天群中要求領導不要在其周五(15日)周六(16日)的本休日排班。領導在群中回複,11月11日至20日全員上班,所有人無條件執行。因張某未在11月15日、16日上班,S速運公司于11月27日向張某做出詢問,張某确認已簽收公司《獎勵與處罰管理規定》、《業務處罰管理規定》,并稱本休日需帶老人看病而未上班,但當時未将原因告訴組長,現願意接受公司處罰扣分。

張某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S速運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内容為:“因你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據《獎勵與處罰管理規定》,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向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S速運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該仲裁委員會對張某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張某不服裁決,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S速運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1,647.20元。

S速運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稱其不存在刻意延長工時的行為。“雙十一”期間為快遞行業最忙碌的時段,集團所有員工均為了讓每一份快遞快速到達購物人手中。且其用工方式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十一”期間屬于物流行業的特殊時期,其不存在刻意延長員工工時的行為。

張某答辯稱:“雙十一”期間快遞業務劇增并非用人單位必須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法定情形,且休息權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公司不得以勞動者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基本權利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2民終9202号)

安排加班須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據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隻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遇到下列4種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産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産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是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産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産品緊急任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S速運公司因經營需要安排加班也須與張某協商一緻,不得強迫張某加班。張某的崗位雖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實際也是做五休二,張某有固定的雙休日。S速運公司要求員工在“雙十一”期間每天工作,其實質就是安排員工在雙休日加班,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本案中S速運公司因張某不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而認定張某“故意幹擾、阻礙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運營秩序”,并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快遞高峰期”為非法定的特殊情形

員工不得拒絕加班的,都是威脅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緊急情形,是分秒必争,拖延不得的情形。比如說疫情期間,涉及一些搶險物資的生産,呼吸機、口罩等一些醫療物資,這些生産屬于搶險救災需要的緊急物資,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加班加點,不需要和員工協商,員工必須服從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條件地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員工不得拒絕。

另外,如因工作不能中斷而不得不進行的加班,也屬于員工不得拒絕加班的情形。否則的話,隻要到了“下班時間”,公交車未達目的地,司機就可以把乘客抛在半路上,醫生手術做到一半,也可以讓病人“明天請早”,那還了得?

勞動合同本質為債,誠實信用原則為其附随義務的法理基礎。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以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一方支付相應報酬為标的的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義務除了給付義務之外,還有附随義務。附随義務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勞動合同附随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即使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法律亦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亦應遵守的義務。合同附随義務包括通知義務、協助義務和保密義務等。如因工作不能中斷而不得不進行的加班,實際上就是履行協助義務。

但“雙十一”快遞高峰期屬于非法定的特殊情形,也非“因工作不能中斷而不得不進行的加班”,而是由于生産任務比較急迫企業要求員工進行加班。生産任務即使能稱得上是緊急,也是對企業信譽和經營狀況構成的緊急,而不是對生命财産的緊迫情況。如果說一般的按期交貨也算得上是緊急,企業的生産經營中一定處處是緊急,永遠都是緊急。對此企業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和計劃性,不能僅僅因為處于“雙十一”快遞高峰期就強行安排職工加班。

當然,職工也應發揚主人翁精神,想企業所想,急企業所急。用工雙方可就“雙十一”的工作安排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統籌協調,争取雙赢。

(據勞動報消息 周斌)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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