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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内遲到一次還扣工資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30 15:47:58

一個月内遲到一次還扣工資嗎?編輯同志:我所在公司經過全體職工讨論通過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遲到一次,罰款1000元公司與我的勞動合同中也有着相應内容上個月,我因家中有事遲到兩次,公司随即以照章辦事為由從我的工資中扣除罰款2000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一個月内遲到一次還扣工資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個月内遲到一次還扣工資嗎(遲到1次罰款1000元屬于變相克扣工資嗎)1

一個月内遲到一次還扣工資嗎

編輯同志:

我所在公司經過全體職工讨論通過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遲到一次,罰款1000元。公司與我的勞動合同中也有着相應内容。上個月,我因家中有事遲到兩次,公司随即以照章辦事為由從我的工資中扣除罰款2000元。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周月梅

周月梅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遲到罰款千元”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但其第一款同樣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即并非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的規章制度,就必然對勞動者産生法律約束力,關鍵必須看該規章制度是否合法。

而本案所涉“遲到罰款千元”當屬違法。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則進一步釋明:“《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即在你已經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具有無條件向你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遲到罰款千元”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而且等于變相克扣你的勞動報酬。

另一方面,“遲到罰款千元”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正因為“遲到罰款千元”屬于第(三)項規定之範疇,決定了對你的約束力,也不能成為公司罰款的依據。而該法第二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顔東嶽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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