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臨沂市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指标與準則(試行)》的通知
臨自然資規發〔2022〕15号
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公安(分)局、行政審批局:
為進一步優化提升配建停車設施規劃管理,落實省、市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現将《臨沂市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指标與準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能,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臨沂市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指标與準則(試行)
臨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
臨沂市公安局
臨沂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臨沂市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指标與準則
(試行)
第一條 根據《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号)、《省政府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臨政辦字〔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臨沂市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指标與準則(試行)》。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蘭山區、河東區、羅莊區、沂河新區及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内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中心城區建設用地以外區域及其他區縣可結合規劃管理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機動車配建停車設施建設形式包括地下車庫、停車樓(設有室内坡道,駕駛員需進出車庫)、機械式機動車庫、地面停車位等,機械式機動車庫分為全自動機動車庫、複式機動車庫(依附于建築物内部設置升降橫移類、簡易升降類形式的機械停車設備的車庫)。
第四條 配建停車設施指标(以下簡稱“配建指标”)實行分區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區内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按所在管理分區(見附圖)規定指标進行規劃管理和建設。一類區域指長春路-濱河東路-南京路-溫泉路-沂河路-羅四路-湖北路-湖東二路-工業大道-祊河路-長春路圍合區域。二類區域指中心城一類區域以外區域。
第五條 各分區機動車、非機動車配建指标見附表。
第六條 對以下區域和情形,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建設工程所在區位及特殊要求、周邊道路條件、公交服務水平等因素對其配建指标另行規定,并在規劃條件等規劃批準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曆史城區;
(二)火車站、機場、長途汽車站等綜合交通樞紐及同步綜合開發項目;
(三)經市政府審定的規劃成果對配建指标另有要求的區域;
(四)本規定未涵蓋的特殊類型建設工程;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配建停車設施規劃設計應符合相關規範标準,合理安排出入口與周邊道路的關系,滿足交通組織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對已有建築的改建和擴建,其改、擴建建築部分應按本規定核算配建停車位,原建築物配建不足,且新增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超過原建築規模25%的,應适當補充原建築配建不足車位,補充數量不少于原配建不足差額數的20%。
臨時建設工程應按本規定設置臨時停車位,臨時停車位宜在地面設置。其中非對外開放的臨時建設工程按照本規定配建确有困難的,在合理解決臨時停車需求前提下,可适當減少配建泊位數量。
第八條 一類區域内的公共建築建設項目,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近期建設規劃确定的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100米、300米範圍内的,可在附表配建指标基礎上分别減少20%、10%的機動車停車泊位;二類區域内的公共建築建設項目,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近期建設規劃确定的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100米範圍内的,可在附表配建指标基礎上減少10%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九條 住宅建設工程應在用地内配備用于訪客臨時使用的公共機動車停車泊位(不計入配建總泊位數),其數量一般不低于戶數總量的2%。訪客車位宜結合項目出入口布局于地面設置,同時應盡量減少對人行出入的幹擾。不設置地上機動車停車泊位的住宅項目,宜結合地下停車設施統籌布置訪客車位。訪客車位不得租售。
第十條 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應包含無障礙車位,一個無障礙車位相當于1個機動車标準車位,每設置一個無障礙車位可減設1個機動車标準車位。賓館、飯店、學校、醫院、景區等需設置大巴車位的建築物,每設置1個大巴車位可減設2.5個機動車标準車位。商業物流需設置物流裝卸車位。在商貿區、商超區、貨運樞紐、大型社區等管理區域内,應合理設置一定比例的城市配送車專用停車位,每設置1個城市配送車專用停車位可減設1.5個機動車标準車位。特殊車位配建指标應符合相關規範和标準要求。
第十一條 混合用地建設工程,或建築功能混合的大型公共建築,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按各類建築性質及規模分别計算後累計确定。規劃管理中,在充分考慮停車資源共享的前提下,可在本規定的基礎上綜合确定配建停車泊位數量。商住混合用地中,應明确标明住宅及商業車位的數量和位置。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設施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新建辦公樓、商業、酒店、旅館、文化體育、旅遊景點、醫療、學校等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泊位比例不低于15%。國家、省、市或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布置于城市道路同側,因用地條件限制确需在道路兩側布置的,宜設置人行過街設施。
第十四條 地面機動車停車場标準車停放面積宜按照25㎡-30㎡/車位設置,地下機動車停車庫與地上機動車停車樓标準車停放建築面積宜按照30㎡-40㎡/車位設置。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類建設工程不應采用機械式停車方式。新建劇院、展覽館、體育場館等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築不宜設置機械式停車位。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較大客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築,宜在其建設用地範圍内設置專用的中型客車候車道,每個候車道寬度不小于3米,每條車道長度不宜小于30米。新建學校、醫院應充分利用操場等地下空間設置地下停車場;新建學校、醫院應适當提高停車泊位配建标準,加大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預留即停即走港灣、接送學生臨時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點。
第十七條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于地下二層及以下(其中建築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築同一層部分為地上、部分為地下的,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于室外地坪7米以下),宜結合基地綠化景觀、地勢高差在地上、地下統籌布設;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庫出入口混合設置;在地下設置的,應做好防火分隔。
新建住宅類建設工程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宜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則結合建築布局分散布置;在地上布置的,應一并設置車棚等遮陽遮雨設施及非機動車充電設施(不納入計容面積),配置充電設施的非機動車停車位應不低于每4戶設置1個;不得在建築物地下設置非機動車充電設施。
地下非機動車單個停車位建築面積(扣除牆、柱等障礙物面積的實際有效面積)宜按不小于1.8㎡。在地面布置的,需不小于1.5㎡。
鼓勵新建建築應在自身用地範圍内按照配建非機動車标準的30%明确共享單車停車區域。共享單車停車區域應設置在地面,并滿足對外開放條件,設置的單個共享單車停車區域規模不宜小于15輛。
第十八條 鼓勵在各類型停車設施規劃設計和建設中采用新技術、新理念提高建、構築物綠色節能水平、設施運轉效率和景觀效果。鼓勵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面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11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建設工程機動車、非機動車标準車位配建指标
類型 |
計算單位 |
機動車 |
機動車 |
非機動車 | |||
一類區 |
二類區 | ||||||
住宅 |
商品房、拆遷安置房 |
<90㎡ |
車位/戶 |
1:1.0 |
1:1.0 |
2.0 | |
≥90㎡<144㎡ |
1:1.2 |
1:1.1 | |||||
≥144㎡<200㎡ |
1:1.3 |
1:1.2 | |||||
≥200㎡ |
1:2 |
1:2 | |||||
租賃住房(其他保障性住房) |
<60㎡ |
1:0.5 |
1:0.5 | ||||
≥60㎡<90㎡ |
1:1.0 |
1:1.0 | |||||
≥90㎡ |
1:1.2 |
1:1.2 | |||||
配套設施 |
車位/100㎡ |
1.0 |
1.0 |
4.0 | |||
辦公 |
擁有執法、對外服務窗口的單位 |
車位/100㎡ |
1.5 |
1.8 |
2.0 | ||
其他行政辦公 |
1.0 |
1.2 |
2.0 | ||||
商務辦公、生産研發、科研設計 |
1.2 |
1.2 |
2.0 | ||||
商業 |
大型超市、商業中心 |
車位/100㎡ |
1.1 |
1.1 |
2.5 | ||
專業市場、批發市場 |
1.0 |
1.2 |
4.0 | ||||
獨立餐飲娛樂設施 |
1.5 |
2.5 |
1.0 | ||||
娛樂、康體用地 |
1.0 |
1.0 |
1.0 | ||||
旅館(包括星級賓館和其他普通旅館) |
車位/客房 |
0.6 |
0.6 |
1.0 | |||
劇場、電影院 |
車位/100座位 |
5.0 |
5.0 |
20 | |||
體育場館 |
一類體育場館(>15000座體育場和>4000座體育館) |
車位/100座位 |
3.0 |
4.0 |
30.0 | ||
二類體育場館(≤15000座體育場和≤4000座體育館) |
2.0 |
3.0 |
25.0 | ||||
文化 |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展覽館、科技館、群藝館、美術館 |
車位/100㎡ |
0.6 |
0.7 |
5.0 | ||
會展中心 |
1.0 |
1.0 |
5.0 | ||||
醫療衛生 |
市級及市級以上綜合醫院、專科醫院 |
車位/100㎡ |
2.0 |
2.0 |
2.0 | ||
區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 |
1.5 |
1.5 |
3.0 | ||||
療養院、養老服務設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
1.0 |
1.0 |
2.5 | ||||
學校 |
大專院校 |
車位/百教職工 |
50 |
50 |
車位/100名師生 |
50.0 | |
中學 |
50 |
50 |
50.0 | ||||
小學 |
50 |
50 |
20.0 | ||||
幼兒園 |
50 |
50 |
5.0 | ||||
中學(學生接送車位) |
車位/百學生 |
3.0 |
3.0 |
—— | |||
小學(學生接送車位) |
5.0 |
5.0 |
—— | ||||
幼兒園(學生接送車位) |
4.0 |
4.0 |
—— | ||||
遊覽場所 |
市區公園 |
車位/100㎡遊覽面積 |
0.08 |
0.08 |
0.1 | ||
城市廣場、露天體育場、其他公園 |
0.07 |
0.07 |
0.1 | ||||
對外交通 |
汽車站、火車站 |
車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 |
3.0 |
3.0 | ||
機場 |
—— |
5.0 |
—— | ||||
軌道交通車站 |
車位/100名遠期高峰小時旅客 |
—— |
—— |
10.0 | |||
工業 |
廠房 |
車位/100㎡ |
0.3 |
0.3 |
1.0 | ||
新型産業用地(M0) |
0.8 |
0.8 |
1.0 |
備注:
1.機動車停車位指标按照當量小型客車停車位計算。停車位具體尺寸及與其他類型機動車換算值應符合相關規範标準要求。
2.表中數值均為相應類型建設工程配建停車指标下限,規劃管理中可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在此基礎上适當提高要求。
3.對外交通、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機動車停車位指标為建議值,可根據項目功能、客流預測及所在區域周邊道路情況、公交服務水平等因素結合項目方案研究确定。
名詞解釋
一、曆史城區
根據《臨沂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實施方案》确定:
(1)曆史城區:北臨涑河、東至花園街、南至解放路、西至八臘廟街。
(2)曆史文化街區:北至蘭山路、東至沂蒙路、南至洗硯池街、西至八臘廟街。
(3)傳統風貌區:北至啟陽路、銀雀山路,東至濱河西路、即丘路,南至平安路、金雀山路,西至沂州路、沂蒙路。
二、混合用地
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規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用地性質組合表達的用地類别。
三、标準車停放建築面積
停放一輛标準車所需的建築面積,包括停車位面積和均攤的通道面積、管理、服務等輔助設施面積。
停車分區劃分圖
一類區域指長春路-濱河東路-南京路-溫泉路-沂河路-羅四路-湖北路-湖東二路-工業大道-祊河路-長春路圍合區域。
二類區域指中心城一類區域以外區域。
文章來源于臨沂自然資源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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