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民事訴訟終結可以再審嗎

民事訴訟終結可以再審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7 19:43:48

民事訴訟終結可以再審嗎?裁判規則1.糾紛已經解決且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民事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終結審查或終結再審訴訟的裁定——指導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閣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事訴訟終結可以再審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事訴訟終結可以再審嗎(民事訴訟終結再審程序相關裁判規則5例及權威解讀)1

民事訴訟終結可以再審嗎

裁判規則

1.糾紛已經解決且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民事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終結審查或終結再審訴訟的裁定——指導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閣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訴書後,經審查發現案件糾紛已經解決,當事人申請撤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依法作出對抗訴案終結審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審,應當依法作出終結再審訴訟的裁定。

案号:(2011)民抗字第29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第7号

2.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起再審程序後,經審理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應裁定終結再審程序——楊某訴某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為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起再審程序後,經審理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應參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複執行。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71輯(2017.3)

3.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未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再審審查程序——某材料有限公司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未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人民法院基于保護當事人處分權與意思自治原則,裁定終結再審審查程序。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蔣勇主編:《民商事再審程序操作指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人民檢察院抗訴之前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再審訴訟——宜興市凱燕置業有限公司訴無錫榮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人民檢察院抗訴之前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且和解協議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訴訟。

案号:(2012)錫民再終字第0016号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8輯(2014.2)

5.調解書裁定再審後,人民檢察院抗訴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再審程序——案外人曹炳榮申訴包頭市成陳财稅服務有限公司訴廣西北海晟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後,人民檢察院抗訴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案号:(2015)内民抗一字第00107号

審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内蒙古審判》2016.4

司法觀點

民事訴訟中終結再審審查的六種情形

1.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再審審查程序的啟動是基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一旦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即意味着再審審查程序失去了主張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應當終結審查。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為第一百五十四條)用的是“原告死亡”“被告死亡”“繼承人”“遺産”等概念,而本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下同]第一項(第四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則不限于自然人的死亡,還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終止。由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不存在繼承人或者遺産的問題,因此,本項[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上述司法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用“權利義務承繼者”“無可供執行的财産”替換了“繼承人”和“遺産”的概念。

2.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财産,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包括金錢給付、物的給付以及行為給付。給付之訴的權利人申請再審的目的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給付義務,一旦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可供執行的财産,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承接給付義務的情形下,再審審查程序的繼續進行已經毫無意義。即便啟動再審糾正原審裁判的錯誤,再審申請人的給付請求因義務主體的消亡且無财産可供執行,其啟動再審程序的目的亦無法實現。因此,此種情形下應終結審查。

3.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當事人在執行程序或者再審審查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意味着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新的協議處分自己的權利,并通過實際履行的方式了結了原有的糾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沒有對生效裁判繼續進行再審審查的必要,應終結審查。但考慮到實踐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情形複雜,本條(上述司法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了但書條款,即如果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明确表示不放棄申請再審的權利的,即便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其申請再審的權利仍應得到保護。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對于是否保留該但書規定存在一定争議,我們考慮到如果一律不允許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保留申請再審權利,不利于執行和解工作的開展,故予以保留。

4.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他人冒充當事人的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再審的情形,如果裁定駁回該再審申請,将會影響真正的當事人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此種情形下應裁定終結審查。

5.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為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實踐中會出現當事人既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形,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均受理了當事人再審申請,其中一個法院先行裁定再審的,則尚未審結案件的法院應終結審查。另外,再審審查過程中,還可能出現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基于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或者依職權啟動再審的情形,此種情形下審查再審申請的法院亦應裁定終結審查。

6.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本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根據該條規定,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應當不予受理。但是,實踐中,存在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故意隐瞞其提出的再審申請曾被有關法院駁回等重要事實,導緻案件受理并進入再審審查程序的情形,存在由于立案環節的疏忽,導緻針對再審判決、裁定的再審申請或者對檢察機關已經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不予抗訴決定的案件再次提出再審申請得以受理的情形。再審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一旦發現上述情形,即應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摘自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2-1064頁)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産,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再審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終結再審程序。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應當準予。

終結再審程序的,恢複原判決的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四百零二條 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

(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财産,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五)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六)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六條 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一)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準許的;

(二)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

(四)有本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複執行。

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内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複執行。

轉自:法信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