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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違約房産怎麼處理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6 18:14:24

魯法案例【2022】344

協議離婚時約定房産歸一方

但一直未辦理産權變更登記手續

另一方婚内欠下的債務

能用該房産償還嗎?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離婚後一方違約房産怎麼處理(離婚約定房産歸一方所有)1

基本案情

離婚後一方違約房産怎麼處理(離婚約定房産歸一方所有)2

2016年11月,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于某甲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後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内容為:“被告劉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前歸還原告于某甲借款18萬元及利息”。因劉某某未按上述調解協議履行義務,于某甲申請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以劉某某的名義購買的XX小區房産一處。于某乙(劉某某前妻)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2021年6月9日,法院作出(2021)魯1724執異30号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于某乙的異議請求。2021年6月11日,于某乙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審理

于某乙與劉某某于1992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涉案房産于2009年以劉某某的名義購買,購買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為夫妻共同财産。2016年12月16日,于某乙與劉某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對屬于夫妻共有财産的涉案房産全部處分給于某乙,是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對其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涉案房産未經房産部門辦理産權變更登記手續,于某乙與劉某某處分房産的行為,并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劉某某仍系涉案房産的權利人,其在涉案房産中的權利份額尚未變動至于某乙名下,且于某甲與劉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發生在于某乙與劉某某協議離婚之前,故在劉某某對外尚存在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于某甲作為劉某某的債權人,要求對劉某某名下的财産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涉案房産在于某乙與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雖然以劉某某的名義購買,但并不改變其共有性質,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本案中于某乙對涉案房産依法享有50%财産份額,對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強制執行不能損害配偶方的财産份額。因此,在對涉案房産進行拍賣、變賣時,應在劉某某所享有的财産份額内進行處分,不得執行于某乙享有的50%财産份額。

法院判決:

一、不得執行原告于某乙對被告劉某某名下XX小區房産所享有的50%财産份額;

二、駁回原告于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标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确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轉自:巨野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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