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620南京寶馬肇事案”一審在南京秦淮區法院開庭,當庭宣判,肇事嫌疑人王季進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6月20日下午2點,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南京牌照(蘇AC383V)的馬自達轎車被一輛西安牌照(陝AH8N88)的寶馬轎車高速橫向撞擊,導緻車身解體,車内兩人薛某(男,殁年24歲)、劉某(女,殁年26歲)當場死亡。
随後,寶馬車還撞上了一輛公交車、一輛出租車和多輛轎車,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币20.99656萬元。
案發後,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步行至約200米之外友誼河路10-1号院内,并試圖逃跑,當日14時20分許被民警抓獲歸案。
南京警方确認,寶馬車通過路口時時速高達195.2公裡,超速3.25倍。
經查,肇事者王季進無吸毒史、未酒駕,系普通商人,南京市季進裝飾材料經營部業主,在南京市區生活、工作多年,且駕齡較長。
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季進以人民币40萬元的價格從其連襟蘇君處購得寶馬轎車一輛,并為其個人實際使用。
目前本案僅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被告人可依法上訴,檢察院也可依法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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