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16個國際反腐敗日。國際反腐敗日從何而來?
16年前,2003年12月9日至11日,聯合國舉行國際反腐敗高級别會議,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此後,每年12月9日被确立為國際反腐敗日,以此紀念公約簽署,凝聚反腐共識,促進反腐敗國際合作。
據了解,今年6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秘書處(聯合國毒罪辦)正式啟動對我國實施《公約》情況的審議工作。中國将交出怎樣的一份反腐成績單,世界各國都拭目以待。
今天,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發布了追逃追贓新成果:今年1至10月,全國共追回外逃人員1634名,其中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741人,包括“百名紅通人員”4人,追贓金額約29.54億元人民币。追回外逃人數同比增長69%,追回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人數同比增長201%,追贓金額同比增長288%。
一系列數據的背後,是一個個具體的案例:“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原局長淩建東回國投案”“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戴躍兵被強制遣返回國”“四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被緝捕歸案”……
有人不禁要問,外逃人員,有的是緝捕,有的是遣返,有的是回國投案……這些到底怎麼區分?就此,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據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秀梅介紹,目前,我國國際追逃的手段主要包括引渡、遣返、勸返、異地追訴、緝捕等。其中,引渡應該是開展反腐敗境外追逃比較典型的條約前置的法律途徑,遣返、勸返和異地起訴等是引渡的有效替代措施,緝捕是與逃犯所在地國有效的警務合作模式。
引渡
引渡是指以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國提出請求,将涉嫌犯罪人員移交給國内進行追訴和處罰。也就是說,引渡的前提,是有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基礎。
比如2018年11月30日,曾任浙江省新昌縣常務副縣長的姚錦旗從保加利亞被引渡回國,這是國家監委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職務犯罪嫌疑人。其被引渡依據是中國和保方于1996年簽訂的雙邊引渡條約。
據了解,我國依據雙邊引渡條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開展引渡已愈趨成熟,2018年從保加利亞、西班牙、希臘、葡萄牙、韓國、秘魯等國引渡17人。
目前,中國已經締結引渡條約的主要集中在亞洲及發展中國家,而外逃貪官相對集中的美國、加拿大等國尚不在此列。因此,西方國家是追逃工作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
遣返
遣返的适用,不以兩國之間有條約關系為前提,比起引渡,遣返程序要相對簡單,一般情況下,隻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合法居留身份,說明其從所屬國非法出境即可。
遣返是一個移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當出現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移民等違反一國國内移民法律規定的情況時,該國主管機關剝奪其居留地位并遣返至其原籍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一項制度。遣返和國際警務合作結合,就能成為一項重要的境外追逃手段。
今年公布的案件就有“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戴躍兵被強制遣返回國”“紅通人員梁澤甯被從新加坡遣返回國”。此外,2018年7月11日,外逃17年的中國銀行開平支行案主犯許超凡被從美國強制遣返回中國;2015年9月歸案的楊進軍(楊秀珠的弟弟)就是被從美國強制遣返回國的,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國強制遣返外逃腐敗案件涉案人員。
勸返
勸返是在逃犯發現地國家司法執法機關的配合下,通過發揮法律的震懾力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員主動回國接受處理的一種措施。
比如今年10月公布的“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原局長淩建東回國投案”消息中有“在法律威懾和政策感召下,淩建東最終選擇回國投案”的表述。
此前,2016年11月16日,潛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紅通人員”頭号嫌犯楊秀珠回國投案自首,對其主要也是采取勸返的方式。
從目前已經落網的60名“百名紅通人員”被追回的方式來看,被“勸返”回國投案自首的占了大多數,楊秀珠、闫永明、曾子恒等都屬于被“勸返”。
異地追訴
異地起訴,是在我國因為客觀障礙無法行使對外逃人員所涉案件的管轄權時,通過支持外逃所在地國家依據其本國法律和我國提供、移交的證據,對我國外逃人員進行定罪處罰。
比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2009年,美國法院依據我國提供的大量證據材料對其定罪并判處25年監禁,此後許超凡一直被羁押于美國,直到2018年美國按照司法程序對其作出遣返令後,其被遣返回國。
緝捕
緝捕分為國外緝捕和國内緝捕。國外緝捕通常需要在外交部、公安部和駐外使館的協調配合下,與逃犯發現地國家的司法執法部門通力合作。
比如,今年8月2日于蕩、詹偉勝、林舜濤、項亨達四人被緝捕歸案的消息中有,“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國家監委、公安部有關部門通過執法合作,提請柬埔寨執法部門開展集中緝捕行動,将藏匿在柬的4名職務犯罪嫌疑人和重要涉案人于蕩、詹偉勝、林舜濤、項亨達緝捕歸案。” 據了解,這是國家監委首次牽頭開展境外集中緝捕行動,這是進一步加大執法合作力度,推動有關國家将多名重要職務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國。
在國内抓捕潛匿回國的逃犯有賴于全面紮實的基礎工作。2015年4月23日,“百名紅通”剛剛公布,上海市發現一名持外國護照男子與“百名紅通”名單中位列第九十位的戴學民高度重合。這一重要線索浮出水面後,在中央追逃辦協調下,上海、江蘇、安徽等省市追逃辦和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開展緝捕工作,在安徽合肥将其緝拿歸案,戴學民也成為被收入“天網”的“百名紅通”第一人。
王秀梅說,除了上述措施外,2018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91條首次引入缺席審判程序。第291條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适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據介紹,對同一個對象有可能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堅持因國、因人、因案分類施策,靈活運用追逃手段,比如在楊秀珠案中,面對棘手、複雜的案情,最終确定的就是“勸返、遣返、異地追訴”三管齊下、以勸返為主的追逃策略。
來自微信公号“人民日報政文”(ID:rmrbz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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