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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解除婚姻關系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08 20:25:58

第一次起訴解除婚姻關系?近日,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第一次起訴解除婚姻關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第一次起訴解除婚姻關系(女子養娃17年花46萬向前夫要一半被駁)1

第一次起訴解除婚姻關系

近日,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

原告李某與被告許某于200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女兒小宇随母親即原告李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小宇十八歲止。由于許某常年在外工作,女兒的教育、生活主要由原告李某負責。嗣後被告偶爾來探望女兒,但表示經濟困難,等寬裕後給付。原告李某已就調解書确定的被告每月負擔500元撫育費的義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4年8月至2021年6月,原告李某為女兒小宇支付了學費185,270元;夥食費、旅遊費、校服費、住宿費、課外活動費、競賽課程費、競賽考試費、培訓費142,269元;配眼鏡費、醫療費84,400元;保險費52,656元,以上合計464,595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負擔一半,即232,297.50元。

法院判決

本案并非由子女提起的撫養費糾紛,而是原告撫養子女期間實際付出的超出原定被告應承擔的部分,性質上屬于原告自身的财産權益,系追償權,故原告的訴請主張應适用訴訟時效規定。

父母就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标準及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約定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則上不應予以推翻。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許某簽訂的民事調解書中就小宇的撫養費進行了約定,協議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對于離婚後發生的超出離婚協議約定的教育培訓費用等,實際撫養一方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經另一方事先同意,若未能協商一緻的必要支出,應視為實際撫養一方自願為子女負擔的部分,不宜劃入未實際撫養一方的撫養費負擔範圍。本案中,原告追償的費用在離婚調解書中沒有作出明确約定,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同意承擔或費用确屬必要、合理,法院對其訴訟請求,難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也對被告不主動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的行為予以批評。

來源: 長沙電視台政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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