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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購車有多麼坑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18 07:15:13

自汽車新零售開始成為行業熱點,“零首付”“萬元購”、“以租代購”、 “零利率”等各種購車的廣告不斷沖擊消費者的低價購車甚至免費用車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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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甯縣李先生就因為相信以租代購模式,在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後出現拖欠租金行為而被訴至法院,融資租賃公司要求李先生一次性付清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合計49250.84元。

案 件 經 過

2017年8月,原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先生簽訂了《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被告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賃原告購買的長安福特汽車一輛,購車額133245.04元,融資額107596.03元,首期租金25649.01元,租賃期限為36個月,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695.27元。

并約定:被告如連續兩期或累計六期未按約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還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車輛,若因被告違約導緻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結清全部租金、罰息外,被告另須向原告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項的25%的違約金,計算出違約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計算;同時,被告作為抵押人以租賃車輛為抵押物與作為抵押權人的原告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應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違約金等;被告在付清全部租金後再加1元,則有權取得車輛所有權。

2018年11月,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共計55429.05元後出現拖欠租金的行為,原告催收未果。2019年4月,原告将車輛收回、鑒定、寄賣,得價款38200元。案外人找被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被告才得知車輛已被原告處置的事實。

法 院 認 為

原告在被告未按約支付租金後,未主張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将租賃物收回并進行了處置,被告不能繼續占有、使用該租賃車輛,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有違公平原則,亦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隻需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之間産生的租金及違約金共計25244.59元,而原告收到的租賃物處置款已超過其應得的租金及違約金總和。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

法 官 釋 法

家庭消費型汽車融資租賃,是近來我國出現的一種新型大額分期購車方式,特點在于将車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形式上予以分離,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購買客戶指定的車輛,将車輛租給客戶使用,客戶按合同約定支付一定首付款并将車輛辦理抵押登記後,按月支付租金,租賃合同到期後,可選擇變更汽車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該合同行為實質上是租賃公司為規避金融法律監管規定,以合法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掩蓋其非法商業借貸行為。

現階段我國汽車以租代購行業并不規範,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若想買車錢又不夠的時候,盡量通過國家金融機構辦理相關的貸款業務,對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租代購”,一定要看清“套路”,避免掉入消費陷阱,最終“車财兩空”。

來源:新甯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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