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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s店買車事故怎麼處理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25 09:28:16

在4s店買車事故怎麼處理?作者/馬凱樂律師【案情簡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在4s店買車事故怎麼處理?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在4s店買車事故怎麼處理(買車試駕過程發生交通事故)1

在4s店買車事故怎麼處理

作者/馬凱樂律師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8日,李某計劃購買一台二手小型轎車。李某到張某經營的某二手車行,張某安排車行工作人員陪同試駕。當日17時許,李某在試駕車輛湘DM××××小型轎車過程中,超速行駛且拐彎過急。同向行駛的由宋某正常駕駛的湘FS××××小型轎車為避免發生兩車碰撞,被擠入路邊花壇,造成宋某軍駕駛轎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宋某等其他人員無責任。經計算,宋某轎車的損失價格為45000元。宋某向二手車行經營者張某、試駕者李某索要賠償。因協商不成,将兩人起訴至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宋某各項事故損失人民币31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賠償;

二、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宋某各項事故損失人民币13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賠償。

【律師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李某系車輛駕駛人,其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李某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李某與張某屬于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關系。試駕是商家為了提高車輛銷售額向潛在購買者推出的一種駕駛體驗活動。雖然一般不收取費用,但屬于銷售行為的一部分,因此具有營利的性質。李某在試駕中體驗相關車輛的操控性能并獲得直觀感受,亦在此過程中獲得了利益。張某、李某作為商業活動的利益享有者,均應承擔合理的風險。

試駕活動旨在最終達成汽車銷售合同,汽車銷售商将車輛交于試駕者駕駛,非系基于汽車銷售合同之交付行為,車輛所有權尚未轉移。試駕者系試駕車輛的實際操控人,汽車銷售商系試駕車輛的所有權人。交通事故雖然具有偶發性,汽車銷售商無法預測交通事故是否發生,也無法控制其他道路參與者的不當行為,但汽車銷售商必須盡到經營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如審查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及試駕路線、提供符合安全标準的車輛等。因此,法院判決張某承擔次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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