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靜态的描述,模型是“我和什麼之間的權利義務”,主體是“我”,内容是“權利義務”,客體是某種東西。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課本第一段,主要講述了【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民法主體】。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針對的是具體法律關系。而民法主體針對的是哪些主體可以成為民法主體,不同時期的民法對民法主體的規定不同。
課本第二段,主要講述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個數問題】與【主體是權利方、義務方還是兩者兼有的問題】。法律關系主體在個數上是大于等于兩方;主體可以是單純的權利方,也可以是單純的義務方,還可以是兩個兼有。例如贈與,贈與方隻有義務,受贈方隻有權利;買賣合同,任一方都是權利義務兼有,買方是有交錢的義務,但是有收貨的權利,賣方是有收錢的權利,但是有交貨的義務。
課本第三段,主要講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可以有一個主體,也可以有多個主體。例如買賣合同中,賣方可以是一家企業,也可以是多家企業共同供貨。這一段有兩個點可以注意一下,一個是“在相對法律關系中,每一方主體都是特定的;在絕對法律關系中,承擔義務的一方是不特定的。”二是“隻有義務主體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都是特定”,這些都是原文。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内容,概括起來就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原文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與主體相對應,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主要分五大類:物(對應物權)、行為(主要對應債權,債權主要是請求(民法上的“要求”的謙辭)義務方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也就是給付行為)、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識産權)、人身利益(主要是人格權與身份權),權利(是一個兜底性的客體)。
本節最後一段,對客體之一的物進行了分類。應該放在物權部分是比較好的。
四種分類:
1.根據物是否可移動性,分為動産與不動産,分類的主要意義是變動公示方式不同,動産是交付,不動産是登記,才能最終獲得物權的變動,這個物權部分講解;
2.根據兩物的關系,其實是使用功效關系,分為主物與從物。意義是主物轉讓,從物一并轉讓,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3.根據兩物的派生關系,原物與孳息。孳息分為自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例如母牛生小牛就是自然孳息;銀行貸款産生利息就是法定孳息。意義是自然孳息有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所取得的,法定孳息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取得。
好了 這一節就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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