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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翠屏公園遊客摔倒事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6 01:56:06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 趙雅麗

南翠屏公園遊客摔倒事件(遊客公園内騎行摔倒公園管理人是否擔責)1

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閑暇時間走出家門,前往公園放松心情。不少公園會提供多種多樣的休閑娛樂設施以提高遊玩樂趣,提升遊客體驗。如果遊客在遊玩過程中發生意外,遭受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公園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公園内騎行休閑自行車摔倒而引發的糾紛。遊客馬某在星願公園内租賃一輛休閑自行車遊玩,不料騎行過程中卻在公園某下坡拐彎處發生側翻,馬某被甩出車外摔倒。經診治,馬某頭面部摔傷,颌部裂傷,左上後兩顆牙齒外傷。馬某認為公園坡道過陡,轉彎過急,坡道設計不合理,公園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并賠償其相關費用。但公園管理人則認為自行車租賃業務實際由案外人經營,相應責任應由其承擔。因馬某遲遲未收到事故的解決方案,故将星願公園的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星願公園作為向不特定公衆開放,可以免費進出的公園,屬于公共場所範疇。公園管理人對遊客應負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馬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事發路段建設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從而導緻其損害的發生,應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後果。星願公園内設置了警示标識、租車提示,工作人員在事發後及時趕到,已在其經營能力範圍内針對休閑自行車的使用采取保障措施,對騎行路線和場所進行了風險提示,可以滿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馬某不會騎自行車且下坡時既未下車推行也未采取刹車等減速措施,馬某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星願公園管理人已盡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義務,與馬某遭受損害的後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故判決公園的管理人對馬某所遭受的損害不負有賠償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活動的組織者負有保護社會活動參加者人身及财産安全的安全保障義務。設置路燈、安裝圍欄、懸挂警示标示、配備工作人員、設備設施建設符合标準等都屬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義務内容并非無限延伸,僅限于義務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限度内。判斷相應主體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行業标準或者生活經驗普遍認知、經營者服務和管理水平、一般安全保障能力等因素進行認定。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應滿足侵權構成要件,即義務人未實施必要的安全保障行為、義務人主觀上有過錯、存在緻人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與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如公共場所管理人已盡安全保障義務,行為人未對相應風險進行自我防範,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行為人遭受損害的後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公共場所管理人無需承擔責任。因此,遊客在公共場所遊玩時,應結合自身的活動能力進行自主判斷,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有所預判,對超出自身能力的民事活動不要輕易嘗試,以免操作不當,給自身和他人帶來危險。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群衆活動的組織者也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範風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法治日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來源: 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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