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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轉了520紅包我該回多少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9 14:24:11

對方轉了520紅包我該回多少?本報訊(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蘇松茂)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相互為對方花銷也很正常,特定的日期,還經常發特定數字的紅包表達愛意但是,一旦産生經濟糾紛,對這些經濟往來如何認定,是贈與,還是借款?昨天,記者獲悉,荥陽法院日前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對方轉了520紅包我該回多少?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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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轉了520紅包我該回多少

本報訊(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蘇松茂)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相互為對方花銷也很正常,特定的日期,還經常發特定數字的紅包表達愛意。但是,一旦産生經濟糾紛,對這些經濟往來如何認定,是贈與,還是借款?昨天,記者獲悉,荥陽法院日前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9年8月,原告郭某與被告安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确定戀愛關系,2020年10月雙方因故分手。

戀愛期間,郭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多次向安某某轉款或在安某某購房、做生意時為其支付資金等共計14萬餘元,其中單筆金額在520元以下的共有22筆6000餘元。

分手後,經郭某多次催要,安某某對原被告戀愛期間的轉款均系其自願為由,不認為是借款,拒不償還。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戀愛期間,郭某向安某某的轉款中單筆金額低于520元的部分,考慮雙方戀愛的實際情況及該部分轉款發生時間多為傳統節假日且數額包含有特殊意義,不予認定為借款。其他相對較大金額的款項,雖系郭某因戀愛而示好所為,但明顯超出雙方戀愛期間正常交往必需,應認定為借款,扣除安某某向郭某轉款部分後,做出安某某應償還郭某借款10萬餘元的判決。

法官說法:

從本案可以看出,情侶戀愛期間的轉款,是借款還是贈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别是對在2月14日、七夕、雙方生日等特殊時期發生的“1314”“520”等數額不大且具有特殊含義的轉款,一般都認定為贈與,其他大額的轉款或其他經濟往來則要視情況而定。法官特别提醒,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财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

作者:魯燕

來源: 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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