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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法律規定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07:34:22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條款。

由于在試用期内,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标準的80%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于是有一些用人單位就将試用期的期限約定得很長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年,以達到少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目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法律規定是什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最長是多久)1

但是,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是有明确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如果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最高期限的,超過部分為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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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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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關。分為三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2、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則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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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的,或者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則超出部分的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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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期限為二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雙方可以約定的試用期最長為2個月。假如雙方現在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則超出的那個月就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在第三個月仍然按照正常工資标準的80%支付工資的,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将剩餘的20%補足。#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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