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碑可以落款,也可以不落款,舊時立碑落款的少,後來越來越多,現在立碑都落款。
關于立碑落款,本來是簡單明了幹脆利落的事情,但在現時生活中被人為地搞複雜了。有些地方有些人,甚至是許多地方的許多人,給父母立碑,一家看一家,攀比得厲害,好像落款的人越多越有面子,說明子孫繁茂,家大業大,于是落款有幾代就能落幾代,從幾人十幾人甚至到幾十人上百人,不僅有本家人員,還有婿家人員,包括兒子媳婦、女兒女婿、孫子孫媳、孫女孫女婿、外孫外孫媳婦、外孫女外孫女婿、重孫重孫媳、外重孫外重孫媳、重孫女重孫女婿、外重孫女外重孫女婿、玄孫玄孫女等等。曾今看過一個大碑,五世同堂,上百人,氣派的不得了。
沒有這個必要。
我們先找依據,用證據說話。禮儀規範文本《朱子家禮--祭禮》篇中輯錄家祭(在祠堂)有:“前期三日,主人帥衆丈夫緻齋於外。主婦帥衆婦女緻齋於内。沐浴更衣,飲酒不得至亂,食肉不得茹葷。不吊喪,不聼樂,凡兇穢之事皆不得預。”看出來了吧,參加祭祀的人員是本家人員,包括本姓各輩男性和各輩配偶。主人即家主,主婦即家主的妻子。關于墓祭,《朱子家禮--祭禮》中規定:“如家祭之儀。”理論上講,參加祭祀的人員才有資格落款,所以,婿家人員是不能在立碑上落款的。
從《朱子家禮》的規定來看,作為祭祀活動,立碑落款必須是本家人員,媳婦為自家人。已嫁女及其家人是外姓家人,不得在已嫁女父母立碑上落款。
從古典宗法倫理的角度來說,女兒、孫女、重孫女等隻要出嫁,祭祀位置在婆家,婆家就是自己的家,娘家無位。女婿無論如何都不能在嶽父嶽母的立碑上落款,更不用說女婿直接立碑了。女婿立碑就是胡鬧。沒兒子就沒孫子,沒孫子就沒重孫子,已經斷子絕孫了,就沒香火了,女婿立碑,後面香火仍然是斷的。沒兒子就是沒香火,古法倫理就是這樣的,你認不認都是這個命。
我們都期望子孫萬代,香火傳承,但即便萬代,也是一代一代往下傳。我們主張一代為一代立碑,即立碑不跨代,下一代為上一代立碑。嚴格來說,為父母立碑是兒子的事,與孫子無關。兒子為兒子的父母立碑,孫子為孫子的父母立碑,每代人都有自己特定的職責和位分。立碑将家裡各代所有人員都落款,是不講禮的,也是不嚴肅的。
注意:立碑落款不能用“孝”字,如“孝男”“孝女”“孝婦”等,“孝”字用于喪事活動,立碑是祭祀活動,祭祀是吉禮,喪事是兇禮,不一樣的。為啥在習俗上要求立碑要等三年之後,就是居喪三年結束。
歸結一下:立碑落款為子,可以包括子婦,孫輩及以下人員就不要參與上碑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