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高院
鄰裡之間本應和諧相處,
王某卻因裝修時增設外開紗窗門
導緻公共通道狹窄,
影響鄰居通行安全産生矛盾對簿公堂。
近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
因鄰居增設外開紗窗門引起的相鄰權糾紛案件,
請看本期案例。
原告王某某、劉某和被告王某同住株洲市天元區某小區,是同樓層“門對門”的業主,原告的入戶門設計為外開門,被告的是内開門,兩家共用一條過道(寬約145cm)。
現場圖
被告裝修時,曾告知原告會更改入戶門,但并未具體說明會額外增加一扇外開紗窗門(寬約90cm)。事後原告發現,被告紗窗門打開時,自己再開門會出現“門打門”的情況,而且必須将被告的紗窗門完全關閉才能通行。對此,原告十分擔憂,認為被告增設紗窗門的行為影響其通行便利,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恢複原狀。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入戶大門呈垂直對面狀态,原告通行必然經過被告家門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增設的外開紗窗門,顯然妨礙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對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響,王某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産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之間在行使該不動産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排水、通行等行為而相互間給與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日常生活中,鄰裡之間發生“磕磕碰碰”在所難免,各方應當秉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諒互讓、相互容忍,這樣才能夠讓生活得到許多便利。但如果一方超越權利邊界,給相鄰方造成生活不便或嚴重影響,超出了容忍義務的範圍,則構成侵權。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在開發商交付時,房門為朝内開,現其自行增設一扇外開紗窗門,需征得相鄰業主的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兩家門對門、樓道較窄,王某增設外開紗窗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王某雖有告知會更改入戶門,但沒有具體說明會增設外開紗窗門,且原告在發現王某增設外開紗窗門後,即表示不同意。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自行拆除外開紗窗門,以消除安全隐患,維護涉案樓層其他住戶的合法權益。
作者:吳衛群 劉哲林
來源: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