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一,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内在的民法上的具有法效意思對外表達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沒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中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内在的民法上的具有法效意思對外表達。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沒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
[比心]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具有民法法效的意思,即打算追求民法上的産生法律後果的主觀意願(想法)。例如買賣、抛棄權利、贈與等。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民法上的法律意義的意思,或者其法律意義根本不在民法上,而在其他領域,就不是民法意義的意思表示。比如施惠的約定,表達愛慕,提起刑事上訴的想法等等。
[比心]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将民法效果的意思表達到外面。表達的方式可以是口頭,書面的明示行為,也包括行為産生的、不作為的推定等默示行為。其中以不作為推定方式做出的默示意思表示,需要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條件。
[比心]案情
乙用甲的名義,向丙表示:願購買丙的機器設備。
[問題(1)如果丙對甲的表示未予理睬。丙是否作出了“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
(2)如果乙、丙達成買賣合同後,丙發現乙是無權代理,遂向甲發出催告書,甲未予理睬。甲是否作出了意思表示?
回答(1)否。民法并無“受要約人未作表示,即為承諾”的規定,不适用不作為推定。
(2)是。根據《民法典》第171條第2款之規定,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意思表示的,推定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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