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奧林匹克标志管理辦法

奧林匹克标志管理辦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22:23:51

奧林匹克标志管理辦法?淺析奧林匹克标志和其他知識産權标志的區别适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奧林匹克标志管理辦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奧林匹克标志管理辦法(淺析奧林匹克标志和其他知識産權标志的區别适用)1

奧林匹克标志管理辦法

淺析奧林匹克标志和其他知識産權标志的區别适用

作者 黃喜才2022-2-27

案情:

2021年10月,某高新區夢園市場監管所發現一起涉嫌未取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相關組織的授權,銷售帶有奧運五環标志口罩的案件線索。通過嚴密調查取證,發現銷售标有奧運五環标志口罩的是一名個體工商戶,其通過某平台開辦的個人店鋪對外銷售上述口罩,且無法提供有關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的證明手續。某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按《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點評

奧林匹克标志權同商标權、專利權、著作權一樣都屬于知識産權範疇。在知識産權保護中,有一項重要原則,即權利用盡原則,就是經權利人授權合法生産的商品,在商品本身未作改變或實質性改變的情況下,權利人不得禁止他人銷售或者轉售,但是該項原則對于奧林匹克标志是一個例外。

這裡首先看介紹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裡稱之為“專利權的限制”。

《商标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第五十八條 将他人注冊商标、未注冊的馳名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号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處理。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别商品來源的行為。

上述規定,都屬于商标權的禁止。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八條都有“使用”商标的表述,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中的“僞造、擅自制造”、“銷售僞造、擅自制造”、“更換”都屬于不正當“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情形。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時,注冊商标專有權人才禁止他人銷售,反之則無權禁制他人的商品進入市場自由流通,除非這種市場自由流通被人為的割斷,如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更換他人注冊商标”情形。這裡稱之為“商标權的禁止”。

《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第四條: 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标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标志:(一)将奧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二)将奧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務項目中;(三)将奧林匹克标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标志;

《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第四條有“商業目的使用”的表述,第五條對“商業目的使用”進行了解釋,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如用于科研教學的使用不構成本條例所稱的使用,并以列舉的方式了利用奧林匹克标志的情形,其中第五條第(四)項“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列為“商業目的使用”之中,這裡稱之為“奧林匹克标志權禁止權的擴張”。

其實,《商标法》它也存在着商标禁止權的擴張。

如前所述,《商标法》第五十八條 将他人注冊商标、未注冊的馳名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号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處理。

《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屬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侵權民事若幹問題解釋》法釋〔2002〕32号,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二)複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标使用,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三)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第二條 依據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複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标使用,容易導緻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以上規定,商标權的禁止權擴張體現在:

商标權向其他權利客體的擴張,如已注冊企業名稱字号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璜權、電子商務域名權等;

未注冊的馳名商标權向已注冊企業名稱字号權的擴張;

馳名商标跨類别的擴張;

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向中國己注冊的注冊商标的擴張。

另外,根據《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簡稱馬德裡協定)、《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裡議定書)及《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裡國際注冊商标,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國際注冊商标,延伸至其他馬德裡協定國的擴張。

但上述權利這裡稱“有條件的禁止權”,要麼強調使用是一種“突出使用”,要麼強調使用的後果是誤導,或相關公衆的誤認誤解等,因此說它是一種有條件的禁止權的擴張。

但是商标禁止權的擴張,又是一個合法的禁止,因為商标的正當權利被他人不正當的使用,不正當的使用商标的顯著性,或者淡化商标的顯著性,或者不恰當的利用商标的廣告價值。當附着有商标标志的商品進入流通領域後,商标物理上的使用行為已經結束,商标使用許可合同已經完結。商标權利人也通過商标使用許可合同獲得了知識産權的對價,不得禁止他人銷售或轉售生産者的商品,其性質屬于銷售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又不同于商标使用許可合同。

知識産權屬于一種無形資産,以無形資産作為經營資源是許可經營合同最本質的特征。《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将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因此,特許經營的經營具備以下的三個基本特征:(一)是特許人将特許經營權許可被許可人包括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以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産組成的經營資源,這正是特許經營的本質特征。(二)特許經營,按照固定且統一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收取特許經營費用。

銷售合同是銷售者基于就附着某一生産加工制造者商标等知識産權的特定商品進行流通領域買進再賣出或者委托代為銷售某商品的合同,因此具有買賣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關系。

相比于特定經營合同,普通的銷售合同的約束力較弱,自由度較強,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經營者的主體要求不同,在特許經營活動中,被特許經營人不能以特許人的名義進行經營,其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通常也有被特許人自行承擔;相反,在銷售合同中,銷售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銷售者基本上是不承擔這些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等法律後果;

(二)、許内容不同,特許經營合同是将商标、專利,經營訣竅等無形資産作為經營資源許可,他人使用許可的内容是核心品牌技術等形成的無形資産組成的經營資源,而銷售合同是産品生産者将特定産品或者全部産品等價轉讓給其他銷售者銷售,許可的内容,往往是具體的有形财産;

(三)、營銷渠道不同,被特許人經通過經營無形資産獲得收益,而銷售着通過銷售或者轉售經營獲得差額利益。

取得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的,應當同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應當将其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地域範圍等信息及時披露。

被許可人應當在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奧林匹克标志種類、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地域範圍内使用奧林匹克标志。

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依照《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對奧林匹克标志享有專有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标志。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标志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征,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标志,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将其用于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國際奧委會還要求各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奧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奧林匹克運動的權威性,避免奧林匹克标志被濫用。加強對奧林匹克标志的保護,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對于銷售奧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為,奧林匹克标志的商業價值尚未實現,銷售奧林匹克标志商品屬于為商業目上的使用,應獲得特許經營才能使用。

綜上,隻要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銷售奧林匹克标志或者含有奧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均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行為。

當然,“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侵害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