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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之人身财産保護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4 13:00:16

以案釋法之人身财産保護?基本案情原告簡某與被告陳某于2000年左右經人介紹相識并相戀,2001年二人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于2007年4月到民政部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于2003年2月生育男孩小陳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财産為房屋一棟(三層)及越野車一輛2020年1月,原告發現被告出軌後,雙方常因此事争吵,甚至打架,原告多次受到家暴威脅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受理該案後,原告多次前來陳述雙方的情況,經法官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确有婚内出軌的行為,雙方因此事經常發生矛盾,原告認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于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有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其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中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遂于受理次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對申請人簡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陳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簡某相關近親屬,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以案釋法之人身财産保護?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以案釋法之人身财産保護(人身安全保護令)1

以案釋法之人身财産保護

基本案情

原告簡某與被告陳某于2000年左右經人介紹相識并相戀,2001年二人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于2007年4月到民政部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于2003年2月生育男孩小陳。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财産為房屋一棟(三層)及越野車一輛。2020年1月,原告發現被告出軌後,雙方常因此事争吵,甚至打架,原告多次受到家暴威脅。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受理該案後,原告多次前來陳述雙方的情況,經法官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确有婚内出軌的行為,雙方因此事經常發生矛盾,原告認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于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有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其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中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遂于受理次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對申請人簡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陳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簡某相關近親屬。

裁判結果

一、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二、雙方共同生育孩子小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小陳年滿18周歲止;三、雙方共同财産房屋一棟歸原告所有,越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庭審中,被告自認其多次婚内出軌,其行為違反前述規定,由此可見,雙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依法準予原、被告離婚。關于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之規定,雙方共同生育的孩子小陳經本院當庭詢問,其表示願意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判決小陳由原告簡某撫養,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小陳年滿十八周歲。關于共同财産分割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雙方有共同财産房屋一棟及越野車一輛。根據保護婦女、未成年權益的原則及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房屋一棟歸原告所有;越野車一輛歸被告所有。

典型意義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後依法作出裁定,以保護申請人不受現實的人身安全威脅。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内容,也是該法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預防和及時制止家庭暴力。人民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保護傘”,築起“隔離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再次發生。

法官說法

發生家暴情況後有哪些救濟途徑?

反家暴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規定了三種救濟途徑: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家暴受害人應收集和保存哪些證據?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注意保存好相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法院什麼時候做出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内作出準予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期限。

來源:黔西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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