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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司法解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19 05:10:16

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司法解釋?承攬合同糾紛裁判思路:(1)加工合同糾紛,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司法解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司法解釋(承攬合同糾紛的裁判思路)1

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司法解釋

承攬合同糾紛裁判思路: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複制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一、案由适用要點

[釋義]《民法典》第770條第1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第2款列舉了6項主要的承攬工作,即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和檢驗。除此之外,承攬合同還包括洗染、打字、翻譯、拍照、廣告制作、測繪、鑒定合同等。《民法典》中的承攬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

(1)加工合同糾紛

加工合同糾紛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産生的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定作合同糾紛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給付報酬的合同産生的糾紛。定作與加工的區别在于定作中承攬人需自備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3)修理合同糾紛

修理合同糾紛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已損壞的物品,使其恢複原狀,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産生的糾紛,修理合同既包括對動産的修理,也包括對不動産的修繕。

(4)複制合同糾紛

複制合同糾紛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制作類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複制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産生的糾紛。複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5)測試合同糾紛

測試合同糾紛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産生的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檢驗合同糾紛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産生的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是指鐵路機車、車輛制造企業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的,根據鐵路運輸企業的要求,由鐵路機車、車輛制造企業為其建造鐵路機車、車輛的承攬合同産生的糾紛。

[管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以加工行為地為準,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應注意的問題]在承攬合同糾紛案由項下的7個第四級案由中,前6個是法律明确作出規定的,而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在2008年《規定》中作為第三級案由列在“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之下,包括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兩種情形。2011年修改将其作為承攬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意味着屬于買賣情形的鐵路機車、車輛建造不适用本案由。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别關鍵在于: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買賣合同則是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一定的物。二、請求權基礎規範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

第770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771條 承攬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标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标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772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将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773條 承攬人可以将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将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774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775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776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複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777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778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緻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79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780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781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782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783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84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785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786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87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訂)

第253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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