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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數據提取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2-08 21:19:04

公司數據提取?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作為記錄電子數據獲取、流轉過程的電子數據提取筆錄,不僅在調查中起到連接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紐帶作用,而且能反映電子數據取證過程的合法性,證明電子數據保管鍊條的完整性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如何制作電子數據提取筆錄談幾點體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司數據提取?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公司數據提取(怎樣制作電子數據提取筆錄)1

公司數據提取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作為記錄電子數據獲取、流轉過程的電子數據提取筆錄,不僅在調查中起到連接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紐帶作用,而且能反映電子數據取證過程的合法性,證明電子數據保管鍊條的完整性。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如何制作電子數據提取筆錄談幾點體會。

電子數據提取筆錄一般包括案由、對象、内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以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清單等内容。筆錄既要準确全面反映收集、提取的整個過程,又要做到語言簡練、詳略得當。

案由要清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在筆錄中必須寫清楚具體的案由及原因。可根據調查對象、問題性質的不同,寫清楚被調查人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具體情形,如“因調查工作需要,為查明**涉嫌職務違法一案(**涉嫌**犯罪、**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或者**涉嫌行賄犯罪、**涉嫌共同**犯罪、**涉嫌共同職務犯罪一案),需向持有人(提供人)**收集、提取與本案有關的電子數據。”

對象要明确。由于電子數據依托現代電子信息等技術,以電子、數字、電磁、光信号等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網絡、手機、網絡雲盤等電子介質或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硬盤、光盤、U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芯片等存儲介質。為了說明電子數據的來源,筆錄中要寫清楚收集、提取的具體對象,即電子數據存儲于何種載體,如被調查人的計算機、手機、U盤等。與此同時,要記錄清楚這些載體的所有人和持有人,防止退還時産生不必要的糾紛。

内容要具體。電子數據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不僅包括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還包括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行程軌迹、登錄日志信息,以及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因此,在收集、提取時不僅要寫清楚電子數據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且要注明電子數據的類别、文件格式等,不能籠統寫相關電子數據。

過程要完整。為了重現電子數據收集、提取的全過程,筆錄要完整記錄收集、提取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内容。其中起止時間要具體到年月日時分,地點要具體到房間号,收集、提取的方法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記錄。一是采取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要記錄其封存的狀态。二是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如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或位于境外的,可以直接提取或者通過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筆錄中要說明不能扣押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三是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筆錄中也要說明原因。

清單要詳細。筆錄要附電子數據清單,注明類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類别如圖片、音頻、視頻、電子表格、文檔等,文件格式要規範書寫,完整性校驗值要保證準确無誤,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對查封、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原始存儲介質持有人(提供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寫明原始存儲介質名稱、編号、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注明有無密碼等情況,由調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上海市松江區紀委監委 張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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