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08:22:57
娃哈哈”訴“巨人”案

就是因為“巨人”公司的一個不當言論,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娃哈哈公司就已經減少銷售收入4492.92萬元,直接經濟損失達673.938萬元。更為嚴重的是,原告良好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和企業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極大損害。到底是因為什麼呢?文章内容詳細梳理。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涉嫌不正當競争)1

“娃哈哈兒童營養液”是本公司研制生産的産品,其廣告詞“喝了娃哈哈,吃飯就是香”已經家喻戶曉。該産品先後獲全國最受歡迎的保健産品、國家星火二等獎、中國優質保健品金獎等二十餘項大獎,銷售額近年來一直保持在全國同類産品的領先地位。娃哈哈公司因為此産品在海内外享有較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涉嫌不正當競争)2

1995年初,被告巨人集團生産了一種與“娃哈哈兒童營養液”類似的産品“巨人吃飯香”投放全國市場,并專門印制了一種《巨人集團健康産品銷售書、巨人大行動》的宣傳冊子,在全國各地的食品、醫藥等銷售單位、消費者中廣為散發。該宣傳冊子中稱:“據說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産生許多現代兒童病”。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涉嫌不正當競争)3

為此,全國各地娃哈哈産品的銷售商和消費者紛紛要求原告對此作出解釋。被告的這一行為,緻使娃哈哈兒童營養液在全國各地的銷售量下跌,出現了1987年投産以來的第一次負增長,就連原告“大本營”杭州市的銷售量也難逃厄運。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原告由此減少銷售收入4492.92萬元,直接經濟損失達673.938萬元。更為嚴重的是,原告良好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和企業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極大損害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涉嫌不正當競争)4

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損害原告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争行為;要求被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673.938萬元和名譽損失費320萬元;并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恢複影響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等。

  當備受委屈“娃哈哈”将一紙訴狀送達法院時,被告巨人集團未作出任何書面答辯,似乎這一行為已經傳達出一些不可告人的意味。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涉嫌不正當競争)5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團的産品“娃哈哈兒童營養液”經鑒定,證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産生許多現代兒童病”的問題。原告舉證充分,經查證明所訴屬實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僞事實,損害競争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被告巨人集團散布虛僞事實損害原告的商品聲譽,是不正當競争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0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并應當承擔原告因調查其不正當競争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涉嫌不正當競争)6

據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主持調解。被告表示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進行反思并引以為戒。被告的态度得到原告的諒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于1996年10月7日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告巨人集團承認有不正當競争行為,給原告娃哈哈集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損害,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巨人集團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為。在本案結束後,雙方以新聞發布會形式,由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具體時間與方式雙方另行商定。 

三、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币200萬元,由巨人集團以相等價值的房産折抵。具體手續由雙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述款項由巨人集團在1996年10月10日支付給娃哈哈集團。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補償其他費用190340元。  

五、娃哈哈集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660元由巨人集團負擔。  

娃哈哈ad鈣奶被敲詐(涉嫌不正當競争)7

1997年1月22日,巨人集團與娃哈哈集團在杭州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公開道歉,并履行調解協議中賠償娃哈哈集團經濟損失的義務,這也是最為公平正義的解決方式,最終還給全國消費者一份真相和放心

PS:感覺分享不錯的點一下關注哦,點點贊,以後我會經常分享各種精彩案例法律知識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