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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微信注銷怎麼報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20:17:40

對方微信注銷怎麼報案(已注銷微信号的聊天記錄能當合同變更的證據嗎)1

核 心 提 示

現今,微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成為人們通迅交流的普遍方式。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買家說賣家在微信上已同意延期支付首付款,賣家卻說該微信号已被注銷、不是本人。最終,寶山法院通過全面審查該注銷微信号聊天的全部内容,認定該注銷微信号的使用者為賣家這一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判決支持了買家的訴請。

對方微信注銷怎麼報案(已注銷微信号的聊天記錄能當合同變更的證據嗎)2

網絡配圖

合同延期引糾紛

2015年12月,正打算換房的袁某看中了曹某父女位于寶山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子。經過上海某房地産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問公司)介紹,雙方很快都有了買賣意向。但由于曹某父女一直在香港定居生活,因此雙方并無直接接觸,而是通過中介公司的業務員小張聯系。最終,雙方簽訂了房地産買賣協議,并約定,在2016年1月15日前(含當日)簽署該房地産的買賣合同(網簽版)及支付首付款。之後,袁某陸續支付了20萬元定金。

眼看約定的簽約日期就要到了,而袁某卻沒能如期湊齊首付款,他希望能将簽訂協議的日期推遲些。之後,小張告訴袁某,曹某父女同意将簽訂網簽合同和支付首付款的日期推遲至1月17日和1月31日,但需收取1萬元補償金。

2016年1月16日,小張代收了袁某1萬元補償款。第二天,袁某和曹某父女如約至顧問公司。然而,本該順利進行的簽約卻出現了變故。曹某父女不同意繼續簽約,并以袁某未按約付款構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之前已簽訂的房地産買賣協議,同時表示自己從未同意延期簽約。最後雙方協商無果,袁某将曹某父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曹某父女繼續履行之前房地産買賣協議,配合過戶房屋并交房。

關鍵證據起争議

庭審中,袁某訴稱,自己通過小張和曹某父女協商延期簽約,曹某父女是同意的,因此合同已經變更,自己沒有違約。為此,袁某提供了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明。

曹某父女反訴并辯稱,小張來電協商延期支付首付款時,自己當場表示不同意延期。袁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微信号現在已經注銷,不是本人使用的。曹某父女一直和小張電話聯系,從沒有用過微信。袁某違約在先,因此要求解除房地産買賣協議。

證人小張表示,袁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屬實,自己一直是通過微信與曹某聯系,沒有用過電話聯系。

全面審查後判決

寶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已注銷微信号的使用者是否為曹某本人是本案審理的關鍵。從聊天記錄看,首先,雙方對話的時間跨度較長,覆蓋了交易前後的整個過程;其次,聊天内容具有相當的完整性,不僅包括袁某主張的曹某父女曾同意延期網簽及付款的關鍵事實,還涵蓋了房屋此前挂牌信息、屋内租客交接方案、買賣協議簽約時間及地點的協商過程、房屋買賣過程中曹某提供的銀行卡等私人信息,相關信息與房屋交易的諸多細節均高度相符;再者,曹某對于否認通過微信而是通過電話聯系業務員的陳述,與中介業務員陳述不符,且曹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此外,曹某亦無法合理解釋其私人信息為何會出現在聊天記錄中。

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微信聊天記錄中該注銷帳号的使用者即為曹某本人,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法》将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的法定種類之一,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其效力的認定同樣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首先,需要要确認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最後,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

來源丨上海寶山法院 龍夢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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