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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多長時間可以開除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9 18:18:35

在工作當中,有些員工很“任性”直接曠工,那怎樣就算曠工呢?曠工的話,單位能否将其開除呢?曠工幾天才能解雇呢?

今天就給大家講講曠工相關的内容。

一、曠工的幾種情形

工作中,曠工就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缺勤行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

3、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

二、勞動法對曠工的處罰

《勞動法》中并沒對曠工處罰的具體标準,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如因曠工造成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指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三、曠工工資怎麼算?

法律明文規定了工資的計算方式,如果員工曠工不來工作,隻能扣除其曠工那幾天的工資,不能扣除全部工資或雙倍工資。

也就是說,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則應當計算其工作時間的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在統計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嗎可以嗎?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不合法,這種觀點應該是目前實務中的主流觀點。

需特别注意的是,“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對于企業的法律風險,并不僅僅限于返還多扣的兩天工資那麼簡單

員工如果善于運用法律,企業可能面臨更大的風險,可能支付更多的money。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員工在公司按照“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的規定實際扣除了相應工資後,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資行為及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将面臨着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

四、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内部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通行的标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雇的尺度。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3天可解雇,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員工,則法院會支持。

員工曠工多長時間可以開除(公司才可以解雇)1

五、曠工實務案例解析

以下實務案例供參考:

案例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631号裁定: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廣某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關系,根據廣某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第十章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但張某軍未在2013年5月4日、5日、6日上班,已經連續曠工三天,且未能說明曠工原因,應認定為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根據上述《員工手冊》的規定,廣某公司解除與張某軍的勞動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無需向張國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審二民申字第553号裁定:本院認為:蘇某達公司的考勤制度經員工讨論、單位工會同意後實施,馬某所在的電儀分部亦曾組織員工對考勤制度進行了學習。該考勤制度規定,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548号裁定:本院認為,白某輝已簽收《駐家辦公期結束通知》的郵件,但其未按《駐家辦公期結束通知》回塞某翁信息公司辦公室辦公,違反了《駐家辦公協議》中約定其應履行的義務。白某輝已收到塞某翁信息公司向其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顯示白某輝曠工3天。塞某翁信息公司依據《員工行為手冊》的相關規定以及《駐家辦公協議》的約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案例四: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916号裁定:依據可口可樂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關于“員工連續曠工、曠課(缺勤帶薪培訓)三天以上或者連續十二個月内累積五天及以上的,公司可即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可口可樂公司對高某給予辭退處理并未支付經濟補償并無不妥。

案例五: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437号裁定:王某元8月中旬才回科某公司上班,即使按其主張的假期,曠工亦已超過3天。根據科某公司的考勤制度規定,員工月曠工3天或年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單方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此,科某公司解除與王某元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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