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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後果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7 17:14:00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後果是什麼(對于勞動者嚴重失職)1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本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款解除需要注以下兩點:

一、要有具體的失職和營私舞弊行為

失職是指勞動者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行為;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為了謀取私利,違背職業操守,采取欺詐等手段,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屬于勞動者的過錯,因此,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将這兩種情形列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二、上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

雖然勞動者具備了上述行為,但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得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隻有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才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則為違法解除。因此,如何認定“重大損害”關系到解除是否合法?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什麼是“重大損害”缺乏明确統一的規定,這就給司法實踐的認定帶了困難。雖然法律沒有明确具體的标準,但是卻授權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明确。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号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内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别,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争議,可以通過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明确什麼屬于重大損害,比如,明确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多***元的損失即為重大損害等等。

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完善自己的規章制度,明确什麼是重大損害,以便在發生争議時能夠有理有據。而勞動者也要遵守職業操守,避免因上述行為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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