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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學校受傷怎麼要求賠償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14 13:22:19
孩子在學校受傷,誰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難免受傷,孩子家長在心疼孩子之餘,心裡也會疑惑:孩子受傷,學校有沒有責任,我應該如何索賠?

其實,能否讓學校承擔配成責任與孩子的年齡、舉證責任的劃分、孩子受損害的原因有重要的關系:

因自身原因受到傷害不滿8周歲的孩子受傷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由此,無論是在《侵權責任法》(民法典施行後,侵權責任法即失效)亦或《民法典》中,對不滿八周歲孩子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傷,認定學校應否承擔責任的方式為:

首先,推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由此 認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其次,如果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能夠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8至18歲的孩子受傷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施行後,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完全一緻。

由此,在《侵權責任法》或《民法典》中,對8至18周歲(如孩子滿16周歲且已經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則為8-16周歲)孩子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傷,認定學校應否承擔責任的方式為:

由孩子家長舉證證明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孩子家長可以舉證證明的,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孩子家長不能舉證證明的,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人行為導緻孩子收到傷害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通過上述規定,就第三人行為導緻孩子受傷害的,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方式為:

1、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如第三人不明或不能全部、部分承擔該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時,由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補充責任的限額為補齊孩子因人身損害所受的全部損失。

3、就第2點中,如何判别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及如何确定舉證責任主體,參照上文“孩子因自身原因受傷”的舉證責任規則。

總結

通過上述可知,其實《侵權責任法》或《民法典》對孩子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傷,制定了一種舉證責任規則,即:

1、如孩子為0-8歲,則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如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可以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無法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如孩子為8-18歲,則由孩子家長承擔舉證責任。如孩子家長可以舉證證明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孩子家長不能舉證證明的,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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