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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正常流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9 01:07:39

勞動仲裁正常流程?當事人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開庭裁決,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仲裁正常流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仲裁正常流程(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1

勞動仲裁正常流程

當事人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開庭裁決,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

1、勞動仲裁程序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争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60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2、勞動仲裁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争議是否屬于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争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确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内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内通知申訴人,将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争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适用法律、法規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争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4)、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拟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4、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2)、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争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3)、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複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4)、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内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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