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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經典例子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8 14:49:53

紅網時刻3月15日訊(記者 唐潔瓊)車輛保養後,持續出現故障;新買的車無法上牌……3月15日,湖南省汽車維修質量投訴與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正式發布“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調解中心接到了哪些汽車維修糾紛投訴?在汽車維修過車中,消費者該如何避坑?通過十大經典案例,調解中心手把手教你避坑。

據國家統計局官網消息,2021年末全國私人汽車保有量26246萬輛,增加1852萬輛。其中民用轎車保有量16739萬輛,增加1099萬輛,其中私人轎車保有量15732萬輛,增加1059萬輛。汽車的維修質量成為關系到國民幸福感的大事。

在汽車維修和使用過程中,遭遇維修糾紛,該怎麼辦?你可以撥打0731-85384068,向調解中心投訴,他們将派出資深的律師、專家和調解員來共同協調解決,維護消費者權益。資料顯示,調解中心由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委托湖南省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特别成立,專門受理湖南省範圍内的汽車維修質量投訴與糾紛調解的公益機構。

汽車維修經典例子(手把手教你避坑)1

調解中心專家正在調查車輛情況。

典型案例一:車輛更換大燈糾紛

2021年4月22日,投訴人孟先生将車輛送往長沙某品牌4S店進行維修,更換了車輛大燈,後孟先生發現該品牌的其他4S店内無法查到該大燈編碼的出庫記錄,于是孟先生認為該4S店欺詐車主,孟先生支付了原廠配件的費用,但4S店為其更換大燈系未知來源的非原廠配件,希望能通過調解中心查明該大燈的來源,如确屬欺詐則進行相應的維權。

接到投訴後,調解中心調解員進行調查了解,并與投訴人取得聯系,投訴人希望調解中心能夠幫助解決車輛大燈的來源和質量問題。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維修店提出可以免費為孟先生更換大燈,二次更換的大燈編碼為原維修清單上載明的編碼,一次性解決問題。最終雙方終于達成一緻,調解結束。

建議:

1、車主更換汽車零件時,自己要有意識,可以查看零配件清單,在完成車輛交接時,對于價值較大且重要的配件應予現場檢查确認再簽字認可,如果沒有及時檢查便完成接收,之後發現問題可能會帶來糾紛;

2、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做好相應的檔案管理工作,如因跟廠家對接上發生問題,應及時與車主溝通并解釋說明,特别是在更換的配件出入庫登記方面要做好相應的工作,避免在車主對此提出疑問的情況下無法釋明原因。

典型案例二:油嘴油泵維修糾紛

2021年3月16日,李先生在株洲市某維修店進行油嘴油泵的維修後,三天後,車輛在行駛途中車頭自燃,消防将火撲滅,無人員傷害。李先生聯系維修店後,維修店要投訴人報保險公司,并隐瞞維修一事。車輛購買了自燃險,保險金額為14萬元,車輛購置價為18.8萬元。李先生投訴表示,要求維修店補齊保險賠償後的差價(目前保險賠償金額未出),消防部門和保險公司均未能出具相關事故原因證明。

調解員向維修店調查落實情況,維修店表示,該車輛屬于二手車,于2020年更換過發動機,且維修店在做車輛檢查時發現該車發動機排氣管上的金屬隔熱層已經不存在,在做油泵的維修時,更換的新油泵是投訴人自行購買提供,拆下的舊油泵上有火燒過的痕迹,維修店僅将油泵更換,然後将車輛的油嘴拆下清洗、檢測後再安裝,未做其他任何維修,且已經提醒過投訴人該車輛存在安全隐患,但投訴人并未對此作出任何回應。維修店認為該車輛自燃事故與維修質量無關,屬于車輛自身安全隐患造成,維修店不應承擔任何損失賠償責任。

經湖南汽車維修與檢測行業協會專家查看車輛損毀情況,初步确定事故發生原因,并與車主多次溝通釋明,車主最終願意撤回投訴。

建議:

1、維修店在對車輛進行維修檢測時應及時提醒車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保留相關證據;

2、車主對于維修店做出的安全提示應當引起重視,在購買配件時應當選擇有資質及質量保證的廠家或經銷商,避免配件出現質量問題。

典型案例三:汽車保養糾紛

2021年5月6日下午,車主歐先生來到調解中心辦公室,反映其本人的一台SUV汽車,去年5月4日下午從石門回長沙的途中,車輛行至關口垭隧道前1公裡處,發出“嘎嘎”的異常響聲,車主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是發動機處發出異響,且機油已無刻度顯示,但未發現漏油現象。讓車主不解的是,此車于去年4月18日在長沙某4S店剛做完換油保養并進行常規檢查。

調解中心工作人員初步判定,此案例是汽車維修質量引起的糾紛投訴,正式受理了車主歐先生的投訴并詳細了解車主的訴求。調解員向4S店售後經理了解相關情況,并表示願意接受調解,雙方約定在4S店進行當面協商。在協會專家參與現場鑒定後,與雙方進行背靠背調解,輪番給雙方做工作,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緻,4S店願意退步,願意為其維修好車輛,并減少部分維修費用。

建議:

1、車主在維權過程中,應當有合理的預期,不應當期望過高,應當是一個平衡雙方利益之後的解決方案,更能促成調解成功。

2、4S店應當及時與車主溝通,并及時向有決策權的領導反映情況,雙方各退一步,即可完美化解糾紛。

3、汽車維修經營者在進行維修保養時,應當按要求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測,如有問題及時向車主反映,以便車主盡快處理,避免事故發生後雙方對此産生分歧與糾紛。

典型案例四:事故車維修質量糾紛

2021年1月8日,李先生名下的商用車輛發生事故,将車輛送往汨羅市某維修店修理,修理完成後,去年3月3日車主開展日常營運時,在107國道嶽陽縣長湖村處因方向失靈,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嚴重損毀,無人員傷亡。車主質疑該事故是因維修質量不合格而引起,在與維修店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汨羅市交通執法大隊投訴,要求維修企業修好車輛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汽車維修經典例子(手把手教你避坑)2

調解中心專家正在進行現場鑒定。

調解中心接到投訴後,向雙方了解情況并組織協會專家到場進行現場鑒定,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維修店願意賠償李先生15萬元,其他維修不再有争議。

建議:

1、汽車維修經營者在維修完成後應當對汽車進行全面檢測,确保車輛無問題,如有不涉及到本次維修的安全隐患,應當合理提醒,減少風險避免糾紛。

2、為合理維權,車主應當保留車輛維修記錄,協商時提出合理要求,更能促成雙方調解成功。

3、無法查處車輛故障原因時,可以尋求專家協助處理,或其他正規的鑒定機構,出具更加權威的鑒定意見,以便維權。

典型案例五:方向機質量糾紛

2020年5月20号,向先生在湘西某4S店購車,2021年9月9日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當時已行駛1.3萬公裡,4S店進行了施救及檢查,發現方向機及線路燒掉了。向先生認為車輛未曾泡水,也未曾受過其他外部或人為損害,故障是車輛質量原因,應由4S店承擔維修責任。

接到投訴後,調解中心調解員向4S店核實具體情況,但4S店不認可,認為該故障是外在原因導緻,不屬質量原因,不應當由其承擔維修費用,是否接受調解需向上級領導反映後确定。

調解中心資深專家到現場查看車輛後,向雙方釋明産生故障的原因,經過多次溝通和調解,4S店願意免費維修車輛。

建議:

1、本案中,經相關專家介入,現場查看并确認車輛故障原因,奠定了調解的基礎。

2、汽車經營者在出售前應當對汽車進行全面檢測,确保車輛無質量問題,減少風險避免糾紛。

3、為合理維權,車主應當注意保留車輛實時狀況,避免故障産生後受到其他因素影響,更能促成雙方調解成功。

典型案例六:新車質量糾紛

2021年9月底,曹先生在長沙某4S店購買新車,2021年10月8日行駛途中壓到螺絲釘,維修輪胎時發現并未漏氣,内胎也不是整圈,而是一塊一塊的非正常狀态,車胎品牌為佳通。曹線上聯系購車店家,店家出具的佳通鑒定為:車胎因受損而呈現塊狀。曹先生有20年駕齡,不認可店家報告,認為輪胎有極大安全隐患,安全無保障,要求更換全部輪胎,并将受損胎置于店家,雙方協商未果。

調解員向雙方征求意見,雙方表示願意配合調解。圍繞雙方的争議焦點,通過查詢、彙總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判例等資料,請教協會專家參與對車輛進行查看,發現車輛四個輪胎有三個不同的出廠日期;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在專家的協助下,雙方達成一緻。

建議:

該車輛為新車,經專家現場查看,認為輪胎的出廠日期相差不應太大。

即使車輛的輪胎不在質保範圍内,作為新車,銷售者應當保證其質量沒有問題,銷售者與制造商之間的溝通協商不應作為搪塞消費者的理由,銷售者可以在出現質量問題時獨立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七:新車上牌糾紛

2021年11月13号,投訴人張先生在某4S店購買新車,付了15萬元,到常德跑了多家車管所,得到的回複卻是:車輛與備案車資料不符,車廂尺寸超标,無法上牌。接到投訴後,調解中心調解員進行調查了解,并與投訴人取得聯系,投訴人希望能夠通過調解中心聯系4S店調解此事。

經調解員了解,車管所拒絕上牌的原因是車輛座位數、座椅布置不符合規定,但車管所并未出具正規的《機動車登記業務退辦告知單》,4S店提出解決方案:一個月内由4S店主辦,車主協助辦理上牌事宜,如到期未辦理成功,則車主要求退車需另行走法律途徑。但涉及到需要車主辦理營業執照,車主拒絕接受該方案。但4S店不接受以換車為前提來讓調解中心介入,提出如需退車必須由車主走法律途徑。

建議:

1、本案中4S店未積極配合調解中心的工作,導緻雙方無法調和。

2、車輛出廠合格證系廠家自行制作,無法證明該車輛符合國家标準,如購買車輛确不符合國家标準,無法上牌,則車主無法使用,達不到合同目的,車主可以據此要求4S店承擔退車的責任,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典型案例八:汽車保養糾紛

車主肖女士的車輛行駛了18萬公裡,一直在長沙某4S店做維保,2021年10月8日因車輛微抖動,她到4S店更換火花塞等零部件。時隔一個月後,車輛再次出現抖動,同時熄火不制動,檢查後發現正駛鍊條故障,發動機二缸不工作,且漏油。車主提出訴求:鑒定故障原因,為何換部件後仍故障?店家誤導車主消費,平時保養換部件不透明,未經車主确認即更換;工作人員态度惡劣,要求道歉。

接到投訴後,調解員向該4S店售後經理了解相關情況,4S店認為在第一次檢測後已經現場口頭向車主說明了故障原因,并提出建議維修項目,車主因個人原因當時未進行處理,第二次故障原因與第一次不同,但車主不相信,認為是4S店私下對車輛處理,誤導車主消費。

雙方初期同意調解中心專家介入現場鑒定及調解;後期在調解中心安排專家現場鑒定時間後,因車主個人原因,決定終止調解。

建議:

1、4S店在車輛檢測後,建議出具書面檢測報告,明确告知車主車輛故障原因及需維修項目,如車主确認或有疑問的,均需書面簽字确認是否維修或更換,避免出現雙方對該部分事實分歧過大的情況,無法查明事實。

2、同時,4S店應當調整與車主溝通的方式,避免車主認為4S店店大欺客,造成不必要的摩擦和糾紛,及時與車主溝通,并及時反映情況,雙方各退一步,即可完美化解糾紛。

典型案例九:刹車維修質量糾紛

2021年10月,投訴人陳先生在長沙某維修店更換了刹車片,而後車輛異響,刹車盤、風泵均損壞。經雙方協商,店家願免費更換刹車片、刹車盤,但需車主承擔6000元風泵費用。對此,車主認為收費不合理,車輛刹車系統相關配件損壞系因維修店維修質量原因導緻,不應由車主再承擔費用。

接到投訴後,調解中心進行調查了解,并與投訴人取得聯系,投訴人希望調解中心能夠與維修店協調解決該車輛出現的問題,并減免修理費。雙方均表示願意配合調解中心工作,和平解決問題;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維修店已經退還刹車片費用300餘元,另外再補償2600元給車主,由車主自行解決,雙方就此再無其他争議。

建議:

1、維修店在維修過程中,務必确定維修狀況及車輛狀态,如車主決定暫不維修的,應當把可能造成的後果明确告知車主,并保留車主書面簽字确認的證據。

2、車主在意識到車輛可能發生故障時,應當注意保留證據并立即反映故障情況,以便維權。

典型案例十:發動機故障糾紛

2021年10月22日,鄒先生在某維修店做保養,由店家推薦清洗缸内積碳等服務。大約行駛600公裡後,鄒先生到店反饋,車輛油耗增高及缺少機油,随後門店檢查,發現氣門室蓋輕微滲油,表示該問題保養之前就存在,不影響使用(未拍上檢水印照片)。随後,門店免費添加了1.5L機油,讓車主觀察使用,次日車主反饋到第三方汽修店檢查,車輛拉缸,門店到現場确認3缸缺少缸壓,維修預計1萬-2萬。車主向調解中心投訴,并要求維修店承擔所有責任。

接到投訴後,調解中心調解員向維修店核實具體情況,維修店表示接受調解。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維修店願意與車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車主将車輛放置第三方修理,由車主承擔維修費用的40%,維修店承擔維修費用的60%。

建議:

1、即使車輛經過較好的維護和保養,但行駛路程長的車輛難免會出現各類配件或零部件的自然損耗,車主應當對此有心理預期,在調解時結合車輛實際情況合理維權。

2、維修店在維保完畢後,應當對進行維保的部分拍照保存留檔,交車時注意先試車、再交付,交付時留存車主确認無誤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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