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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财産怎樣分割的

情感 更新时间:2025-02-25 02:42:52

事實婚姻财産怎樣分割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屬于個人财産,離婚時是無法分割的即使離婚時雙方已經協議将财産歸各自所有,但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再協商财産的處理方式婚後夫妻一方的工資、獎金、知識産權收益等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前工資、知識産權收益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方性收入的收益等其他财産性收益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方獲得的非婚内的收入等非經營性收入或股權收益等财産性收益是屬于個人财産;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和因一方婚前債務引發的糾紛,均為夫妻共同财産在辦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資産時不涉及上述财産的分割,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事實婚姻财産怎樣分割的?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事實婚姻财産怎樣分割的(财産歸屬與分割)1

事實婚姻财産怎樣分割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屬于個人财産,離婚時是無法分割的。即使離婚時雙方已經協議将财産歸各自所有,但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再協商财産的處理方式。婚後夫妻一方的工資、獎金、知識産權收益等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婚前工資、知識産權收益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方性收入的收益等其他财産性收益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方獲得的非婚内的收入等非經營性收入或股權收益等财産性收益是屬于個人财産;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和因一方婚前債務引發的糾紛,均為夫妻共同财産。在辦理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資産時不涉及上述财産的分割。

一、财産清單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财産分為婚前财産和婚後财産;婚前和婚後都是一人所得與配偶是沒有關系的。婚前财産的法律規定是從結婚到離婚日這段時間内發生,即隻要具備結婚滿2年,沒有法律上的離婚。若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以任何形式共同生活,但因一方婚前财産已經存在或被他人使用過,而該方沒有證據證明後因該婚前财産受到損害或被侵權而使婚姻法應對一段時間内發生了無法分割的情形,則該方沒有權利要求任何一方對他本人或者他對婚姻關系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所有财産清單,但對方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清單沒有被自己所用過。

二、婚後财産如何處理?

1、夫妻共同财産:指夫妻中有一人的财産,包括夫妻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财産、夫妻共同經營所得的财産和婚前的個人财産。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要财産的任何形式的合法财産。3、婚前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财産: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或使用了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分紅、繼承或贈與以外的所有财産。4、一次或分居兩地所得财産: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取得或者使用過屬于婚後一方個人生活所需一切财物。5、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而取得房屋産權證書後又辦理産權登記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财産。6、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甚至屬于個人财産:指一方婚前或婚後實際取得或以個人名義辦理了财産登記手續并取得所有權的不動産及一系列權利;如貸款、出資、繼承等。

三、離婚後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财産的分割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離婚後,一方對另一方财産的分割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登記機關所作的離婚登記是否确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及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欺詐、脅迫等行為,應考慮财産狀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物以及其他客觀情況。對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産,一方在離婚時有可能不知道的事實也需要對其進行舉證,以便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如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夫妻倆共有财産,另一方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筆财産為夫妻共同共有經濟收入。離婚後一方有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也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四、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财産嗎?

夫妻雙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财産,但是,執行法院必須采取保全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夫妻财産是指以夫妻名義所有且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财産權,包括金錢及其實物。因此,人民法院對被執行的财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時,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二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他人合法财産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必要的擔保。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應當如實陳述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理由。人民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應當立即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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