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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調查特殊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19:25:59

監察調查特殊辦法?監察調查中的見證人制度,是指監察機關在運用特定調查措施過程中,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對調查活動的内容、過程與結果進行現場見證監督,是規範監察措施适用、保障被調查人及有關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監察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見證人制度的适用範圍、細化了工作要求,對于确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确采取調查措施,推動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具有重要意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監察調查特殊辦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監察調查特殊辦法(準确适用監察調查中的見證人制度)1

監察調查特殊辦法

監察調查中的見證人制度,是指監察機關在運用特定調查措施過程中,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對調查活動的内容、過程與結果進行現場見證監督,是規範監察措施适用、保障被調查人及有關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監察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見證人制度的适用範圍、細化了工作要求,對于确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确采取調查措施,推動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具有重要意義。

監察法實施條例關于見證人制度的規定。監察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見證人制度的内容散見于九個條款之中,分别是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款,明确規定監察機關在開展有關調查工作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于見證人所參與的調查活動都比較重要,在該過程中收集固定的證據既是監察機關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又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重點審查的對象,因此監察機關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邀請見證人參與相關調查工作的,還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标準相一緻,注重參照《刑訴法解釋》第八十條之規定,準确理解、規範适用見證人制度。

監察調查中适用見證人制度的注意事項。見證人應當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設立見證人制度的目的是監督和證明調查活動依法進行,這就要求見證人必須滿足相應的履職條件,而監察法實施條例并未對此作出明确規定。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據此有觀點認為被搜查人家屬可以作為見證人。但是,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關于勘驗檢查的規定中要求“邀請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該規定與《刑訴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相契合,即“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不得擔任見證人,也就是說,“與案件無利害關系”應當是擔任見證人的基本條件,因此被調查人家屬不宜作為見證人。此外,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關于《搜查筆錄》的規定中要求“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見證人簽名”,從該條款也可以看出,被搜查人家屬與見證人是并列關系,在法律定位上不能混同。實踐中在選擇見證人時,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首選由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工作人員充當見證人,其次可以考慮邀請被調查人鄰居、所在街道或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派出所管片民警、特約監察員等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見證人簽字時應寫明基本身份信息。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見證人應當在《搜查筆錄》《搜查證》《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單》等筆錄和法律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這既是現場見證調查活動的有效證明,也是案件審理部門和司法機關審查相關調查措施運用是否合法正當的有力憑證。實踐中,調查人員應當參考《刑訴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見證人在簽署姓名的同時,至少還要寫明身份證件種類及号碼、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以備後續審查核實使用。

無适格見證人時應以錄音錄像作為替代措施。由于調查活動的特殊性,實踐中可能出現無法找到适格見證人的情形,對此該如何處理,監察法實施條例未予明确。根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刑事偵查活動中因客觀原因無法找到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筆者認為,監察機關亦可采取這種處理方式,但在錄音錄像方面需要注意兩點:一是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與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監察機關開展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談話、詢問等調查取證工作,本就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開展調取物證、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接收主動上交的涉案财物這三項工作時,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又沒有适格見證人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二是在缺少見證人的情況下,要特别注意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尤其是要實時、完整地記錄搜查現場重要物證、書證的發現、提取、扣押、運送和保全過程,勘驗檢查現場與違法犯罪有關的痕迹、物證等信息的發現、固定、提取過程,以及查封、扣押、主動上交财物的數量、特征和存放地點等。

要充分保證見證人職能的發揮。實踐中,要保障見證人實質見證,切實發揮對調查活動的監督證明作用。具體而言,調查活動開始前,調查人員應當幫助見證人充分了解見證的實質意義,明确權利與義務,打消見證人的“看客心理”;對有關調查措施的内容及程序進行講解,明确見證方法與重點,避免見證人“見而不證”。

(宋冀峰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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