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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學校處分需要全校通報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6-29 03: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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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學校處分需要全校通報嗎(平頂山市普通中小學學生處分規則)1

小學學校處分需要全校通報嗎

  • 平頂山市普通中小學學生處分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管理,增強學生遵紀守法自覺性,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适用于平頂山市及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所轄普通中小學校(含民辦)。本規則所稱學生處分,是指學校基于積極管教和嚴肅校紀目的,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的一種處理行為。違規違紀行為具備以下特點之一,屬于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後果嚴重、負面影響大。第三條 學校、教師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品德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傳統美德教育、日常行為規範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學生在校期間(含校外勞動教育、社會實踐期間)有違規違紀行為,學校、教師應當依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有關規定,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第四條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第五條 學校應當在每學年開始時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适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第六條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高中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第七條 處分類别要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适應,原則上處分從警告處分開始,實行逐級處分,在受低一級處分期間,繼續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以給予高一級的處分。學生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以直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高中學生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或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直接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第八條 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時限一般為半年,學生在受處分期間确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準,可撤銷其處分。對受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學校、教師應當注重與受處分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輔導和跟蹤考察,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第九條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十周歲以下小學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對小學學生不得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初中學生不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一般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條 嚴格處分程序。對學生處分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拟處分前,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告知當事學生及其家長,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二)學校應當事學生或者家長的要求組織召開聽證會;(三)校長辦公會按規定集體讨論、作出決定,高中學校對學生做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按《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要求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四)将處分決定告知學生及家長。第十一條 建立處分聽證制度。學生或家長在被告知拟被處分後,3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學校接到學生或者家長提出的組織聽證會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内召開聽證會,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包括當事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學校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學生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必要時可邀請社區知情人員參加。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複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通知受處分學生及其家長。學校視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狀況決定是否發布處分通告。第十三條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分作出1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提起申訴。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複查,并于接到書面申訴申請10個工作日内予以處理并答複。學校應當明确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第十四條 學生或家長對學校複查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查決定書15日内,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于接到書面申訴10個工作日内,形成複核意見并予以答複。第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當存入學生本人檔案。撤銷處分的,應當将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第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規則,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視情節對學校責任人員予以相應處分。第十七條 上級新出台的政策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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