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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愛情與保險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18 23:29:05

文 |《财經》新媒體 劉芬

編輯 | 蔣詩舟

真正的愛情與保險(愛情保險)1

“我用誓言将你我的愛鎖進保險箱。對于世界而言,你是一個人。但是對我而言,你是全世界。”這句話印在粉色的“愛情保險”憑證上,是徐先生和愛人當初愛的見證,然而結果卻令人唏噓。

6月16日,#夫妻倆購買愛情保險到期遭拒賠#登上熱搜,給衆多網友科普了“愛情保險”這一幾年前的“甜蜜險種”。2016年,山東濟南的徐先生和愛人張女士花19980元購買了一份“愛情保險”,保險項目分别為個人重大疾病保險及附加婚姻津貼保險,合同約定隻要三年内張女士和丈夫沒有離婚,就能獲得23760元的保費。

2019年合同到期,張女士卻被保險公司以“曾起訴過離婚”為由拒賠。近日,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與配偶徐先生在保險期間法定婚姻關系仍存在,該保險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付。不過遺憾的是,目前兩人已經離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對《财經》新媒體分析,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可自願簽訂的“婚姻津貼保險”——即所謂“愛情保險”的效力。購買此種保險獲得的理賠金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他看來,對于此類“愛情保險”,倘若是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财産投保,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個人财産”情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求個單身險我能靠單身暴富”“建議推離婚險,又擔心保險公司被搞破産”“離婚時保險要怎麼分割”……此次愛情保險事件打開了網友們的吐槽大門。

“愛情保險”保什麼?

《财經》新媒體了解到,幾年前,長安保險、安心保險、中國人壽等衆多保險平台都推出過“愛情保險”産品,适用未婚情侶或已婚夫妻,大多都是以“主險 多種附加險”保單設計模式在線上推出,保費在幾十元至上萬元間,保障期限在三至十幾年不等。除了人身保障,符合兌付條件的投保人與指定心上人還能夠獲得萬朵玫瑰、萬元現金甚至心形鑽石。

投保份額方面也有較大區别。部分愛情保險僅允許每名被保險人購買1份,一些産品則支持每名被保險人最多可購買5份、20份,可充當“理财險”。不過,目前國内市場上的愛情保險已經全部下架。

2017年1月1日實施的《财産保險公司保險産品開發指引》提到,保險公司不得開發對保險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産品、無實質内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産品等8類保險産品。這一指引被諸多業内人士認為是愛情保險産品後來下架的主因。

盡管愛情保險飽受争議,但确實有不少人完成兌付。有多位網友分享了其理賠經曆,一位用戶稱,“我花560元買了戀愛險,三年後與指定人結婚獲賠10999元,後來領到了。”

某保險公司客服向《财經》新媒體透露,2017年公司曾推出愛情保險,不過在2018年由于公司政策原因已将産品下架停售,新用戶無法購買,此前已購買達到兌付要求的客戶可以申請理賠。“一般的理賠流程是已購3年及3年以上,已領結婚證,可以撥打客服電話報案,理賠員會讓客戶一個工作日内上傳資料。現在已經有客戶已購3年,領了結婚證,提交了理賠申請。”

“愛情合約”存跑路風險

有意思的是,“愛情保險”停售了,有衆多“愛情合約”換個馬甲一擁而上,産品内容與愛情保險十分相似。

《财經》新媒體注意到,在某網站上,有六款不同的産品,分别為“3至10年學生軍人優惠版”、“2至5年常規版”、“定制時間常規版”等,價格在199元-520元不等,除顧慮版産品外其他産品購買後不支持退款換貨,同性也可以購買。

合約期滿,簽約人與心上人登記結婚,可選擇兌付“10520元禮金”“9999朵玫瑰”“價值1萬 鑽戒”中的任意一項。用戶還可以申請成為愛情使者,賣出商品後獲得傭金。

《财經》新媒體登錄賬戶後點擊在線客服按鈕,一直無響應。頁面電子合同部分顯示,“簽約之後将會獲得一式兩份合約合同,該合同經過備案蓋章具有法律效應。愛情合約由廣西愛情合約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推出。”天眼查信息顯示,廣西愛情合約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31日。

關于愛情合約在法律層面是否有效,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民商事訴訟二部宋丹律師分析,從愛情合約的内容上看,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即:達成約定的條件就可以觸發支付條款。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此類愛情合約有效。

在她看來,愛情合約其實更像是婚慶公司出于資金回籠需要而打的幌子。愛情合約履行期一般較長,婚慶公司跑路風險極大,由于情侶支付的合約款項不多,維權意願也不高,所以婚慶公司違約成本很低。一旦婚慶公司跑路,消費者無論是通過私力救濟、協商調解,還是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都有可能出現婚慶公司或其負責人确無财産的情況,追回錢款的可能性不大。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靖怡對《财經》新媒體分析,愛情合約的本質屬于射幸合同(有賭注),以人身關系(締結婚姻)為支付款項的條件,涉及到人身權利,就需要謹慎對待,不能貿然确定是否有效力。公司有卷款跑路的風險,消費者也有為獲得款項假結婚的可能,謹慎的法院可能會認為此類交易有違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在微信公衆号搜索“戀愛合約”,出現“戀愛合約簽約中心”等多個公衆号或小程序,産品宣傳内容與前述“愛情合約”相似,點擊進入時卻出現被封禁的頁面提示。

婚姻破裂,保險如何處理?

無論是“愛情保險”還是“愛情合約”,噱頭十足的推銷背後都是購買者對愛情、婚姻美滿長久的希冀,這些産品彌補了一些消費者在愛情、婚姻中缺失的安全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出于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婚後糾紛等想法,夫妻雙方簽訂婚前協議也已較為常見。

李亞律師對《财經》新媒體分析,現行《民法典》允許男女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類協議通常用于約定财産的歸屬,涉及限制人身權利的條款,例如限制離婚、子女撫養等,一般被認定無效。

談及婚姻破裂後保險如何分割,李靖怡律師稱,婚前買的保險有些是個人财産,有些是共同财産,個人财産不會被分割,共同财産會被分割。

具體來看,個人财産包括婚前購買的保險,且繳費結束;因人身傷害或疾病,一方自己獲得的保險金;父母出錢為一方購買的保險,歸個人所有;父母不幸身故,一方作為受益人獲得的理賠金;婚前進行資産隔離,已公證個人财産所購買的保險。

李亞律師則認為,應綜合考慮保險險種、購買時間、是否以夫妻共同财産投保等因素,目前的《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未明确對此作出規定。

他分析,參考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婚後以夫妻共同财産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内,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财産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而根據意外傷害、健康保險或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所獲得的保險金則宜認定為個人财産。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此種同意與認可,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采取口頭或其他形式。

“防止‘殺妻騙保’事件,最重要的就是謹慎建立婚姻關系;其次,在對方短時間内購買多份高額意外險時提高警惕性,拒絕投保或者指定其他可信賴的受益人。”李亞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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