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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車撞了報保險多久能理賠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21 02:16:11

導 讀

車主自己名下的兩輛車投保在同一家保險公司。偶然之下,這兩輛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找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車主無奈之下将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甯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财産保險合同糾紛。

自己車撞了報保險多久能理賠(自己的車撞了自己的車)1

案情簡介

小馬是二手車從業者,2021年底,小馬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兩輛小轎車向甯波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同事小周長期借着其中一輛小轎車駕駛。

2022年某月,顧客小何前來購買二手車,小馬于是将車輛借給小何試駕。沒想到試駕過程中意外與同事小周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定責,小周和小何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時,兩輛車的保險均在保險責任期間。

事故發生後,車主小馬找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要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内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共計3900元,但保險公司卻以交強險并不保障被保險人自身的财産損失為由拒絕理賠。

溝通無果之後,車主小馬将保險公司訴至鄞州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其對于本案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本案中受損車輛均為被保險人所有的車輛,依法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範圍。

此外,交強險保險合同亦明确被保險人本身所有的财産損失不屬于該保險的保障範圍,故其無需在保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判決

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被告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故相應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

案涉兩車雖均登記在原告小馬名下,但事故發生時,兩車由不同的人駕駛,不同的車輛之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案涉兩車因事故受損,與其他第三者車輛受損并無不同。

原告小馬在保險期間内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系原告故意,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因兩車被保險人相同從而應免除保險責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故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内予以理賠。

原告小馬僅在交強險範圍内主張賠償,且數額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額度,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故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内賠償原告小馬損失3900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被告保險公司已全額履行。

法條鍊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内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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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北京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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