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是于次年的年初開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公告,2020年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于2021年3月1日開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1、今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我國首次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彙算清繳是新稅制落地的配套保障措施,也是國際通行做法。2、根據新個稅法規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國居民将迎來首次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此次彙算清繳的範圍和内容,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彙算清繳将實行“查漏補缺、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以精準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内,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産、撤銷等終止生産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内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産、經營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個稅年度彙算公式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内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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