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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怎樣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16 16:37:06

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怎樣?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那麼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指什麼?由幾部分組成呢?今天,澄哥就帶大家走進社保世界中的養老保險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怎樣?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怎樣(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解答)1

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怎樣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那麼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指什麼?由幾部分組成呢?今天,澄哥就帶大家走進社保世界中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内的勞動者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裡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産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産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内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标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标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勞動者因年老、疾病等法定原因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什麼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号)中明确提出:“随着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别。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三、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個部分組成?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上面已經闡述過什麼是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面聊聊其他兩部分: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于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内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别又有聯系。其區别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确定。企業内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應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并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将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随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人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于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于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臉工作實行廣泛的群衆監督。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挂鈎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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